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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08 1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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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1999年3月7日李某与王某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填写了婚姻登记申请提交了婚姻状况证明在签名捺印后领取了结婚证并生活在一起于2001年6月生有一女。2012年6月因夫妻产生矛盾王某离家外出从此杳无音讯。2014年1月6日李某在查询结婚登记档案时发现婚姻登记机关在王某无户口和身份证明的情况下为两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故于2014年1月23日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婚姻登记机关对李某与王某的结婚登记。
仅欠缺形式要件的婚姻登记行为可以当作行政瑕疵对待不应判决撤销。
首先婚姻登记行为不同于一般的行政行为。婚姻登记是对申请结婚双方身份关系的确认表面上看是行政机关的行政确认行为实质是用行政确认的方式承认和公示了男女双方的身份关系目的是为了捍卫婚姻关系稳定婚姻秩序保护婚姻登记双方的合法权益。
如果因行政机关的婚姻登记欠缺形式要件而撤销婚姻实属避实就虚既违背了男女双方合意缔结婚姻的意愿也罔顾了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事实而且依据婚姻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婚姻登记一旦被撤销就相当于宣告婚姻自始无效这会涉及到同居期间所得财产及权分配等一系列后续问题无疑是让婚姻登记双方尤其是弱势一方为行政机关的错误“买单”。
其次仅欠缺形式要件的婚姻登记可当作行政瑕疵处理。仅欠缺形式要件的婚姻登记行为没有违反婚姻登记双方的结婚意愿且对男女双方的实体权益不产生任何影响可以当作行政瑕疵对待认定婚姻登记的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在给民政部的函复(法研200281号)中亦认同了欠缺形式要件时婚姻登记的法律效力,就“婚姻当事人双方结婚登记后一方不知去向法院在受理另一方提起的诉讼时调查发现失踪一方办理结婚登记时提供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及婚姻状况证明均系伪造另一方因此要求婚姻登记机关撤销登记应如何处理”的答复意见认为“这样的婚姻为有效婚姻由法院按离婚处理。”
再次区分婚姻登记瑕疵与违法的关键是男女双方是否完全自愿。除了婚姻登记证件不齐全还有登记信息错误或不完善、借用他人名义、使用虚假身份证明等其他形式要件欠缺而登记结婚的情形以及先进行登记再补办手续、由他人代理、超越地域管辖权登记结婚等程序违法而进行的婚姻登记。
只要不违背婚姻法的禁止性规定不属于法定无效婚姻应对撤销婚姻登记持审慎态度在不违反结婚的实质性要件亦即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情况下一般应认可婚姻登记的效力。双方是否完全自愿的标准可以根据双方婚后的生活状况、儿女抚养等情况加以综合判断。
本案中李某与王某在共同签名捺印后领取了结婚证并长期生活在一起且于2001年6月生有一女的事实足以证明双方具有缔结婚姻的意愿。虽然婚姻登记机关在缺少王某户口和身份的情况下为李某和王某颁发结婚证的行政行为存在瑕疵但并未对其实体权益产生影响不足以导致撤销婚姻登记应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最后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欠缺形式要件的婚姻不能撤销。我国法定撤销婚姻的情形只有两种: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仅欠缺形式要件的婚姻登记行为可以当作行政瑕疵对待,不应判决撤销。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民法典》规定胁迫的婚姻可以撤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若是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应当在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婚姻。只能由人民法院进行宣告。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综上所述,以上就是律总管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可撤销婚姻的情形包括哪些”的相关知识。首先婚姻登记行为不同于一般的行政行为,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在线咨询律总管,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团队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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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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