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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06 1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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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我国离婚房产如何判决?
根据婚姻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夫妻双方离婚时对共有的房屋的分割应按照如下办法进行,
1、离婚时夫妻的共有房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并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
2、夫妻共有的房产原则上应均等分割具体处理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也可以有所差别。
3、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应于给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无居住地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给予暂住但一般不超过2年。
二、特殊情况下的离婚房产分割纠纷处理
(一)婚前一方购买的房屋付清所有房款的属一方的婚前财产。
婚姻法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同时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既然夫妻一方婚前付清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那么该房屋无疑是婚前财产。
(二)婚后一方用个人财产购买的房屋属一方的财产。
(三)夫妻双方婚后一次性出资取得房屋产权证书后离婚的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只要夫妻间没有事先对于房产明确约定产权归属于其中一方不论购房合同或者房屋所有权证书上面的购房人或者房屋所有权人是哪一方不论购房合同或者房屋所有权证书上面是否载明共有人不论夫妻双房的出资份额多少该房产均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
(四)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现实生活中主要集中在房改房等带有福利政策性质的房屋上这些房屋的取得往往是由一方婚前承租或与职务、级别、工作年限等挂钩所花费的费用要远远低于房屋的市场价值。而且当初分得房屋的情况又有许多具体情况使得处理此类房屋争议相当棘手而产权证往往由单位直接办在本单位职工名下这在我国是比较普遍的现象以前争议较大现在有了明确的“说法”。按婚姻法的基本原理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这一类的房屋还是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且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五)夫妻双方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包括贷款)房屋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均等分割
如果当事人是在全部偿还银行的贷款之后提起离婚诉讼此种法律关系较简单一般平均分割房产。但在房屋价格飞涨的今天夫妻双方具备一次性全额缴纳购房款实力的毕竟还是少数大多数都是采取商业按揭贷款的方式购买房屋。商业按揭贷款大要经历缴纳首付银行支付开发商剩余房款办理房屋产权证书业主偿还全部贷款之后从银行手里取得产权证等步骤。
实践中大多数案例出现在缴纳首付款按揭贷款之后尚未全部偿还贷款之后的环节。因为业主还应当偿还银行的贷款在偿还贷款之前尽管已经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书但是业主并不实际掌握房产证该房产证被抵押在银行手里。也就是说该房产还存在抵押权。分割按揭财产时候存在首付款、已经偿还贷款、尚未偿还贷款、房屋实际升值等四个组成部分。实际上房屋的合同价值就是已经支付房款与剩余贷款本息的总和。
对于分割按揭房产因为还存在继续偿还银行银行贷款的问题因此不能简单的分割房屋合同价值。房屋的实际价值(合同价值与房屋升值之和)减去尚未偿还的银行贷款后的剩余价值才是双方的分配对象。由其中的一方取得房产继续向银行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同时向另一方支付房屋价值的一半。
如果房屋的实际价值低于首付款、已经偿还贷款、还应继续偿还贷款之总和的(实践中极少出现)则应当由其中一方取得房产继续向银行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同时另一方向其支付房屋价值差额部分的一半。
(六)一方婚前按揭购房并取得房产证婚后偿还贷款期间离婚的
婚前取得房产证书就意味着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离婚时房产直接归属于其中一方但是这并不影响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增长部分作为共同财产分割。房屋所有权与房屋价值并不完等同。由于婚后偿还贷款因素以及房屋升值因素的介入就房屋的价值而言离婚时候的房产价格(房屋实际价值减去尚未偿还贷款后的差额)绝对大于结婚时候的价格(房屋的实际价值减去结婚时候尚未偿还的贷款差额)。此种情况下两种价格之间的差额部分是否构成夫妻双方该南通共同财产应当区分不同情况来选择。
如果能够证明偿还贷款的资金全部是由购房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支付的那么该房产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直接归属其本人除非是双方书面约定该房产作为双方的共同财产。
如果不能证明偿还贷款的资金全部是由购房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支付的则应当视为夫妻双方共同偿还的按揭贷款。不论是双方偿还贷款的资金来源、或者是双方偿还贷款的份额均不影响夫妻双方共同偿还贷款的性质。此种情况下房产归签订购房合同的一方所有但是房屋两种价格差额部分作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分配。
(七)父母参与出资并取得房产证书后离婚的
如果是夫妻双方结婚前父母出资购买房产的一般视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父母不得索回。同时该部分资产作为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在分割房产价值重应当予以扣除。但是父母在婚前明确声明是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的除外。
如果是夫妻双方婚后出资购买房产的一般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父母不得索回。该部分资产作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但是父母在赠与时候明确声明是对夫妻其中一方的赠予的除外。
如果是父母对子女的出资为借款婚前借款的作为一方的个人债务婚后共同借款的作为婚后共同债务。当对于父母出资不能证明是赠与还是借款的推定为赠与。
我们可以看出一般来说法院在处理夫妻财产的时候是按照均等分割的原则来处理的。但是由于房产的性质比较特殊所以在处理房产分割的问题上主要还是看房产的归属权如果房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也当平等分割。如果房产是属于夫妻双方其中一方的那么另一方将无权分割。
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在我国夫妻离婚房产是否分割的确认方式:
1、若该房屋尚未取得所有权的,不得进行所有权分割,只能就使用权予以确认;
2、一方婚前购买,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归登记一方。由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在我国夫妻离婚房产不一定要去名字。如果房子是贷款买的,贷款没有还清,产权已经抵押银行,不属于夫妻双方,双方无权变更住房名字。需要贷款还清之后,办理完毕房产证,再去办理过户更名。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六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综上所述,以上就是律总管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中国婚姻法离婚房产分配”的相关知识。离婚时夫妻的共有房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并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在线咨询律总管,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团队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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