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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31 1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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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中经常碰到这样的情况同居期间同居的女方由于轻信对方的话或者疏于保护自己的权利在多次人流甚至生育子女的情况身心均受到较大伤害一旦男方提出解除同居关系时女方会非常被动。此时女方往往采取向对方主张巨额赔偿的策略但是这张主张缺乏法律依据司法实践中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首先我国婚姻法并未明确规定解除同居关系时一方是否有权向另一方要求索赔。
其次从法理及立法原意来看一方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应无权要求另一方给予赔偿。非婚同居的生活方式是男女双方当事人对自己生活状态的选择法律不予强加干涉但双方当事人应当预见到这种生活方式背后所隐藏的巨大法律风险。从法律权利义务的角度来看同居关系中的当事人与婚姻关系中的配偶存在很大的不同同居中的一方很难能够像夫妻中的配偶一样得到法律的保护。
第三法律并不保护同居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gt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当事人因同居期间或者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gt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的应当区别对待,(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之规定如果在案件受理前未补办结婚登记法院只能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并无别的选择。
综上法院一般不保护同居关系在解除同居关系时一方无权向另一方要求索赔。
但这并不是绝对的如果同居期间的其他权利受到侵害比如隐私权、财产权等当然可以向对方要求索赔的只不过此时的“索赔”并不同于上述的因解除同居关系而要求对方给予的赔偿。
首先明确一点同居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但在双方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时候不管是哪一方都无权要求对方进行赔偿。要是在解除同居关系的过程中涉及到了非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共同财产或的分配或承担问题则此时法院是可以对这些内容进行判决的。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让、抵押、质押、投资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的,出租人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本编调整因人格权的享有和保护产生的民事关系。
《民法典》规定解除同居关系时女方不能向另一方要求赔偿。因为同居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解除同居关系不需要任何的程序,只要双方达成合意即可,也不需要签订协议。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三百零四条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离婚后一方能要求另一方赔偿,前提条件是婚姻关系的一方因为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六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以上就是律总管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解除同居关系怎么赔偿女方”的相关知识。其次从法理及立法原意来看一方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应无权要求另一方给予赔偿,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在线咨询律总管,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团队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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