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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7 1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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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公房使用权房如何处理?1996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作了较全面的回答全文如下,
一、问,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对公房的使用、承租问题发生争议人民法院可否予以处理?
答,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对公房的使用、承租问题发生争议自行协商不成或者经当事人双方单位或有关部门调解不成的人民法院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予以妥善处理。
二、问,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在什么情况下离婚双方均可承租?
答,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
(一)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
(二)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
(三)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
(四)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
(五)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
(六)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
(七)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
(八)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
(九)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三、问,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应依照什么原则处理?
答,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应依照下列原则予以处理,
(一)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
(二)男女双方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
(三)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
(四)照顾无过错一方。
四、问,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而由一方承租的承租方对另一方是否给予经济补偿?
答,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而由一方承租的承租方对另一方可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五、问,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能够隔开分室居住使用的可否由双方分别租住?
答,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如其面积较大能够隔开分室居住使用的可由双方分别租住对可以另调房屋分别租住或承租方给另一方解决住房的可予准许。
六、问,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的可否暂时居住?
答,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而解决住房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调解或判决其暂时居住暂住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暂住期间暂住方应交纳与房屋租金等额的使用费及其他必要的费用。
七、问,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而另行租房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如何处理?
答,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另行租房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如承租公房一方有负担能力应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八、问,在调整和变更单位自管关系时是否需征得自管房单位的同意?
答,人民法院在调整和变更单位自管房屋(包括单位委托房地产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的租赁关系时一般应征求自管房单位的意见。经调解或判决变更房屋租赁关系的承租人应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子女抚养制定的法规有《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关于子女抚养的规定在2021年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也有。
法律依据: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权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共同债务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了能够认定为夫妻债务的三种情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综上所述,以上就是律总管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民法典公房承租权离婚分割”的相关知识。答,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对公房的使用、承租问题发生争议自行协商不成或者经当事人双方单位或有关部门调解不成的人民法院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予以妥善处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在线咨询律总管,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团队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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