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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08 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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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班工资是否计入经济补偿
1、在计算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时不应将加班工资包括在内。
2、经济补偿从性质上看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为弥补劳动者损失或基于用人单位所承担的社会责任而给予劳动者的补偿,故经济补偿金应以劳动者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计算基数。
3、加班工资系劳动者提供额外劳动所获得的报酬,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内的劳动报酬。
4、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二、经济补偿金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三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2、超过平均工资3倍的部分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在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以内,比如2.5倍,就不会受十二年的限制,这时劳动者可以拿超过1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这超过的部分就有可能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三倍数额以上,这部分还是要纳税。
3、基本上经济补偿金涉及到的都是非员工主要责任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如果是员工主动辞职、主动提出协商解除、故意违反公司规定等情况,公司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是按平均工资和工作年限来计算的,有时候涉及到金额还是挺高的,可能是平时工资的几倍。
根据上海市高院的判例规定是不包括在内的。经济补偿金应以劳动者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计算基数。但是如果用人单位存在恶意将本应计入正常工作时间的收入计入加班工资以达到减少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和经济补偿金标准的则应将该部分“加班工资”计入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
案情简介
陈某于2012年9月1日进入上海某网络科技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2年的劳动合同。由于工作性质原因陈某在日常工作中经常存在加班情况。公司均按法律规定支付加班工资。2014年8月31日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公司决定不与陈某续签劳动合同并支付陈某两个月的经济补偿金。陈某对于公司在补偿金计算中剔除加班费存在异议与公司交涉无果后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足额发放经济补偿金。
争议焦点
本案的焦点为,经济补偿金的基数如何确定?
陈某认为,经济补偿金基数应当将其劳动合同终止前12个月的所有工资性收入计算在内包括加班工资。
公司认为,公司方在计算陈某的经济补偿金基数时按其劳动合同终止前12个月的所有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计算但不计入加班费符合法律规定。
裁判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认为,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不与陈某续签劳动合同致使双方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劳动合同终止的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已根据法律规定支付陈某两个月的经济补偿金现陈某要求用人单位计算经济补偿金基数时应将加班工资计算在内补足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律师点评
本案是关于劳动合同解除、终止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的问题焦点在于是否应当将加班工资计算在经济补偿金基数内。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劳资双方对于经济补偿金问题尤为关注尤其是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用人单位不续签劳动合同的仍旧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这是新的规定。对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是否应当包含加班工资的问题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均未明确。因此实践中也存在分歧但上海地区大多是将员工离职前12个月的所有工资性收入计算在内其中也包括加班工资。但这一口径在2013年发生了变化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2013年第1期民事法律适用问答中对于计算经济补偿金基数时是否应当将加班工资包括在内有了明确规定。
上海市高院认为,“第一、经济补偿从性质上看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为弥补劳动者损失或基于用人单位所承担的社会责任而给予劳动者的补偿故经济补偿金应以劳动者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计算基数。第二加班工资系劳动者提供额外劳动所获得的报酬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内的劳动报酬。第三从原劳动部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5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规定来看也应认为经济补偿金不包含加班费。综上我们认为在计算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时不应将加班工资包括在内。”
因此根据上述上海市高院的规定用人单位在计算员工劳动合同解除、终止的经济补偿金时不应将加班工资包括在内。但是我们应该注意如果用人单位存在恶意将本应计入正常工作时间的收入计入加班工资以达到减少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和经济补偿金标准的则应将该部分“加班工资”计入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
在此需要提醒广大用人单位在改变以往操作方法的同时也要意识到法律规定往往是最底线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出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目的愿意在法定标准之上支付经济补偿金也是得到法律支持以及提倡的。
经济补偿金包括加班费吗
劳动合同解除、终止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是否应当将加班工资计算在经济补偿金基数内。对此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均未明确。因此实践中也存在分歧但上海地区大多是将员工离职前12个月的所有工资性收入计算在内其中也包括加班工资。但这一口径在2013年发生了变化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2013年第1期民事法律适用问答中对于计算经济补偿金基数时是否应当将加班工资包括在内有了明确规定。
上海市高院认为,
第一、经济补偿从性质上看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为弥补劳动者损失或基于用人单位所承担的社会责任而给予劳动者的补偿故经济补偿金应以劳动者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计算基数。
第二加班工资系劳动者提供额外劳动所获得的报酬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内的劳动报酬。
第三从原劳动部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5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规定来看也应认为经济补偿金不包含加班费。综上我们认为在计算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时不应将加班工资包括在内。”
因此根据上述上海市高院的规定用人单位在计算员工劳动合同解除、终止的经济补偿金时不应将加班工资包括在内。但是我们应该注意如果用人单位存在恶意将本应计入正常工作时间的收入计入加班工资以达到减少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和经济补偿金标准的则应将该部分“加班工资”计入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
但是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包括加班工资的是少数实践中只计算基本工资的情形仍然是主流。
案例,
陈某于2012年9月1日进入上海某网络科技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2年的劳动合同。由于工作性质原因陈某在日常工作中经常存在加班情况。公司均按法律规定支付加班工资。2014年8月31日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公司决定不与陈某续签劳动合同并支付陈某两个月的经济补偿金。陈某对于公司在补偿金计算中剔除加班费存在异议与公司交涉无果后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足额发放经济补偿金。
争议焦点,
本案的焦点为,经济补偿金的基数如何确定?
陈某认为,经济补偿金基数应当将其劳动合同终止前12个月的所有工资性收入计算在内包括加班工资。
公司方认为,公司方在计算陈某的经济补偿金基数时按其劳动合同终止前12个月的所有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计算但不计入加班费符合法律规定。
裁判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认为,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不与陈某续签劳动合同致使双方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劳动合同终止的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已根据法律规定支付陈某两个月的经济补偿金现陈某要求用人单位计算经济补偿金基数时应将加班工资计算在内补足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在此需要提醒广大用人单位在改变以往操作方法的同时也要意识到法律规定往往是最底线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出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目的愿意在法定标准之上支付经济补偿金也是得到法律支持以及提倡的。
综上所述,以上就是律总管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是否包括加班费_加班工资是否计入经济补偿”的相关知识。经济补偿从性质上看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为弥补劳动者损失或基于用人单位所承担的社会责任而给予劳动者的补偿,故经济补偿金应以劳动者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计算基数,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在线咨询律总管,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团队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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