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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不当得利_民法典中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有哪些

2022-05-06 1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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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建国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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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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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专业分析

一、民法典中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有哪些

1、在不当得利当中受有损失的一方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不当得利,但是为履行道德义务、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和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不能要求返还。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二、不当得利返还范围包括哪些

不当得利的返还范围如下所示:

1、意受益人的返还义务的范围以现存利益为限,现存利益的确定时期为受益人受利益返还请求之时,于此时非现有的利益,免负返还义务。受益人的返还义务以原物为主,当原物依性质或其他情事,如消费、消耗、出卖、被盗、遗失等不能返还时,于现存利益范围内受益人应偿还价额。

2、恶意受益人负应当返还其当初所受的一切利益、本于该利益所生的利益以及当初所受利益的利息。若恶意受领的利益不存在,不论其不存在的原因如何,受益人都应当如数偿还,不得主张因利益不存在而免除偿还义务。

民法总则不当得利规定

一、不当得利的民法总则规定是怎样的

我国民事立法关于不当得利有三个条文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民法通则第92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予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1条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

二、不当得利的特征

具体特征根据有三

①双方当事人必须一方为受益人他方为受害人。

②受益人取得利益与受害人遭受损害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

③受益人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即,既没有法律上、也没有合同上的根据或曾有合法根据但后来丧失了这一合法根据。

受益人在得知自己的受益没有合法根据或得知合法根据已经丧失后有义务将已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害人。

三、不当得利的返还方式

①原物返还即当原物尚存时应返还原物。

②作价返还即如果原物已不存在则可作价偿还。

关于价额的计算方法通说认为当受益人所受利益为劳务时其价额为劳务的通常报酬当原物因附合而丧失所有权时应以因附合对于受益人所生的利益即物的升值为标准当原物因他人侵权而灭失时应以受益人所得赔偿额为限当原物被消耗时应以消耗时的市场价格为准。

财产受损失的叫受害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权人享有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利益的债权。不当得利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一种法律事实因其引起此债完全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不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所以不当得利作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只能是事件而不是民事法律行为。

不当得利纠纷

释义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不当得利在我国立法上的独立地位源于民法通则第92条的规定该规定使得不当得利成为债的发生原因之一形成了独立的债法制度。不当得利事实中取得不当利益的一方称为受益人受到损失的一方称为受害人或者受损人。不当得利的事实发生后依据法律规定造成他人损失的一方应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取得不当利益的人对受损人的这一返还义务就是法律规定的因不当得利所生之债。不当得利纠纷是因不当得利事实而引起的权利义务争议。

以不当得利产生的事实上的原因可以将不当得利划分为两大类,给付不当得利和非给付不当得利。给付不当得利是指基于给付所产生的不当得利在这种不当得利中受益人的所得利益是受损人给予的也就是说这种不当得利是由受损人自己的行为造成的。主要包括自始目的欠缺(如非债清偿)、目的不达(如预期目的不成就)和目的消灭(如解除条件成就)。非给付不当得利是指非基于给付所产生的不当得利主要包括侵害他人权益不当得利、支出费用不当得利和求偿不当得利。权益侵害不当得利是指通过侵害他人权益而获益主要有无权处分他人财产而受益、非法出租他人财产而收取租金、占有消费他人之物、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或人格权而获益以及其他侵害他人财产权益而获益的情况。支出费用不当得利是指未经许可在他人财产上支出费用从而使财产所有人得益。在这种不当得利中受损人误认他人之物为自己之物因而在该物上支出费用。如误认他人之牛为自己之牛而喂养。求偿不当得利是指受损人向第三人给付以便解除受益人对该第三人所负的债务从而使受益人得利。

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不当得利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处理此类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通则第92条物权法第1)7条企业破产法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规定。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作为独立的债法制度不当得利与物权制度密不可分从一定意义上说不当得利是为了补救给付原因欠缺的权利变动引起的利益失衡这也是在制定规定时将其独立列出的依据。对于不当得利事实的性质在理论上有行为和事件两种观点。认为不当得利是行为的观点指出,不当得利的事实属于一种不公正的行为从法律上确认不当得利为主体的行为确认不当得利的债务人性质有助于规范民事主体的行为。认为不当得利事实属于事件的观点则是,不当得利本质上是一种利益与人的意志无关。实际上法律规定不当得利制度并不是要制裁受益人的“得利行为”而是要纠正受益人“得利”这一不正常、不合理的现象。在实践中判断不当得利的依据主要是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

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包括,

1.一方受益。是指因一定事实使一方的财产总额增加。财产的增加包括积极增加和消极增加。对利益的认定是整个不当得利制度的核心利益的范围很广不仅包括金钱还有劳务及使用权等权益的增加如财产利益上负担的消灭。

2.他方受损。所谓受损是指因一定的事实使财产利益的总额减少既包括积极损失也包括消极损失。即现有财产利益的减少和应得财产利益的减少。

3.一方受益与他方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是指他方受损与一方受益之间有变动的关联性后者是前者的原因。应当指出的是这种因果关系的存在不受受益与受损的财产范围、是否同时发生以及表现形式的影响。

4.没有合法根据。是指受益人取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这是认定“不当”的核心内容。我国民法在财产变动上不承认无因性因此没有法律上的根据既包括在取得利益时没有合法依据也包括事后丧失合法依据。

在司法实践中还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在物权法颁布以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条的规定遗失人对拾得人的遗失物的返还请求权是基于不当得利的债权该债权在拾得人拒不返还时转变为侵权之诉。现在依据物权法第107条的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追回遗失物的权利是基于所有权在拾得人拒不返还时可以提起侵权之诉从而理顺了权利关系的依据。

综上所述,以上就是律总管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民法典》不当得利_民法典中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有哪些”的相关知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在线咨询律总管,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团队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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