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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的法律效果_债权转让协议的法律效力

2022-05-06 1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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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熙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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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过大案
  • 高学历
  • 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专业分析

一、债权转让协议的法律效力

依法订立的债权转让协议的会发生的法律效力如下:

1、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成为新债务人,由第三人直接向债权人承担债务;

2、抗辩权随之移转,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3、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七条,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第五百四十八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第五百五十条,因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由让与人负担。

二、债务转让协议在执行中的效力是什么

人民法院在执行的过程中,债务人要转让债务的,需要取得债权人同意,如果经债权人同意的,债务转让行为有效。

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新债务人不得向债权人主张抵销。

债权转让协议的法律效力

债权转让协议的法律效力:

(一)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成为新债务人,由第三人直接向债权人承担债务;

(二)抗辩权随之移转,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三)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第五百四十八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第五百五十条

因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由让与人负担。

跨境债权转让的法律效力

跨境债权转让的法律效力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显然境内外资银行是否将转让行为通知中资银行法律效力不完全一致跨境转让是否完全等同于境内转让也有必要辨析。(一)转让人将跨境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的法律效力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等三种情形之一的除外。境内外资银行与中资银行之间因代付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双方并没有约定该债权不得转让境内外资银行对中资银行的债权也不在现行法律禁止转让的范畴合同性质方面形式上似乎也不属于学术界通常所理解的带有人身权属性的不可转让性。毫无疑问债权人可以向境内任何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第三者转让其债权。但中国是外汇管制国家。银行跨境债权转让行为的法律效力将一定程度上受制于现行外汇管理法规规章。当前境内金融机构的短期外债均受到一定的额度控制。境内金融机构每个工作日的短期外债余额不得超过外汇局核定的指标额。假定境内外资银行跨境转让债权行为合法有效则其直接的后果是额外增加了中资银行的短期外债负担。中资银行必须到外汇局办理外债登记手续。并产生两种可能,一是中资银行短期外债余额仍然在外汇局核定的指标限额内,二是中资银行外债余额超过外汇局核定的指标额将受到外汇局的行政处罚。法理上债权人转让债权给债务人增加额外负担的债权人应该承担救济责任。第一种情况下境内外资银行可以通过赔偿中资银行因额外占用外债指标造成的经济损失的方式承担救济责任,第二种情况下中资银行可能受到的行政处罚却是境内外资银行无法救济的。当然债权人可以赔偿债务人可能受到的罚款却不能为其消除行政处罚留下的违规记录。因债权转让行为造成债务人被动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而无辜接受行政处罚应不是合同法的立法本意。诚然合同法的法律位阶高于现行外汇管理法规规章但前者并没有禁止也无权禁止国家采取外汇管制措施后者的规定也没有抵触前者的基本精神和内容。因此境内外资银行跨境债权转让若直接导致中资银行外债超过核定指标而违反外汇管理规定则转让行为应受根据合同性质不能转让”的限制该认定为无效除此之外则该认定转让为有效。当前学术届一般认为合同性质不能转让”通常指具有人身权属性的权利不能转让。笔者认为。这种理解是片面的。合同的性质不得转让”不应该仅仅根据合同签定之初权利转让本身来判断而应该结合转让之后的法律结果来综合分析。虽然合同权利本身可以转让但如果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的法律结果是导致债务人违反国家行政法规规章而可能受到行政处罚那么这种转让自然应该归人合同的性质不得转让”的范畴。(二)转让人未将跨境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的法律效力商业银行外汇业务的代付其金融属性是融资法律属性是第三人代为履行。中国是外汇管制国家外债方面仍执行较为严格的管制政策。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2007年度金融机构短期外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期限在90天以上(不含90天)的已承兑未付款远期信用证应纳入短期外债余额指标管理。中资银行应客户申请向境外受益人开出90天以上已承兑远期信用证在未付汇之前该信用证项下金额构成其自身外债占用其短期外债指标。中资银行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以支付利息为代价申请境内外资银行在信用证到期时代为向境外受益人支付信用证项下应付款。境内外资银行应申请后的代付行为其法律后果对中资银行而言是消灭了其外债对自身而言是间接占用外债指标。

综上所述,以上就是律总管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债权转让的法律效果_债权转让协议的法律效力”的相关知识。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成为新债务人,由第三人直接向债权人承担债务;,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在线咨询律总管,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团队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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