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平台
2022-05-06 16:32
2384人已浏览
一、代位求偿权和追偿权的区别
保险法上的追偿权和保险人代位求偿权除了法律渊源不同以外,其主要区别如下:
1、适用对象不同
追偿权适用于交强险,其追偿对象主要是投保或应当投保交强险的侵权人(或投保义务人),是交强险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而代位求偿权适用于商业险,其求偿对象是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者,并不是商业险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
2、立法目的不同
追偿权的主要目的是降低保险人的运营成本,避免谨慎守法的机动车驾驶人为违法驾驶者分担违法成本。而代位求偿权是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制度,其直接目的主要是防止投保人获得双重赔偿和防止第三者逃避责任,使保险人、被保险人、第三者之间的利益趋于公平。
3、法律性质不同
(1)追偿权是法律赋予付出一定义务的人一种经济上的请求补偿的权利,追偿权人和被追偿人之间存在基础的合同关系。
(2)代位求偿权本质属于债权的法定转移。即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享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在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当然地、直接地转移于保险人。尽管实践中保险人在支付赔偿款的同时,通常要求被保险人出具权益转让书,但是该转移实际上既不需要被保险人作出意思表示,也不需要通知第三者。
4、法律依据:《海商法》第二百五十二条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自保险人支付赔偿之日起,相应转移给保险人。
《保险法》第六十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二、代为求偿权的成立要件是什么
1、保险人因保险事故主对第三者享有损失赔偿请求权。首先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造成的;其次根据法律或合同规定,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对其享有赔偿请求权。
2、保险标的损失原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即保险人负有赔偿义务。如果损失发生原因属于除外责任,那么保险人就没有赔偿义务,也就不会产生代位求偿权。
3、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金。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转移的时间界限是保险人给付赔偿金,并且这种转移是基于法律规定,不需要被保险人授权或第三者同意,即只要保险人给付赔偿金,请求权便自动转移给保险人。
什么是物上代位权,物上代位与代位追偿的区别是什么
物上代位权是指保险标的因遭受保险事故而发生全损时保险人在全额支付保险赔款金之后依法拥有该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即代位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物上的权利。
物上代位权是一种所有权的代位。与代位求偿权不同保险人一旦取得物上代位权就拥有了该受损标的的所有权。处理该受损标的所得的一切收益归保险人所有保险人只能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标的的部分权利。
物上代位与代位追偿的区别
(1)权利性质不同代位求偿权属于债权的法定转让代位权则属于债的保全范畴。
(2)权利内容不同代位求偿权行使的是属于债权人自己的权利代位行使的则是属于债务人的权利。
(3)权利效力不同代位求偿权行使的效力直接归于债权人而代位行使的效力归于被代位的债务人。
(4)产生权利的原因不同代位求偿权仅产生于保险合同而代位权则无此限制。
(5)行使权利的条件不同代位求偿权的行使以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和第三人负有责任为条件代位权的行使则以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危害债权人利益为条件。
代位求偿权与物上代位权的区别
物上代位权是一种所有权的代位。与代位求偿权不同保险人一旦取得物上代位权就拥有了该受损标的的所有权。处理该受损标的所得的一切收益归保险人所有保险人只能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标的的部分权利。二者权利性质不同、权利内容不同、权利效力不同、产生权利的原因不同、行使权利的条件不同。
物上代位权是指保险标的因遭受保险事故而发生全损时保险人在全额支付保险赔款金之后依法拥有该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即代位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物上的权利。
物上代位权的取得一般是通过委付实现的。委付是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处于推定全损状态时用口头或者书面形式提出申请愿意将保险标的所有权转移给保险人并请求保险人全部赔偿的行为。委付是被保险人放弃物权的法律行为是一种经常用于海上保险的赔偿制度。保险人接受委付后不仅取得保险标的物的权利而且包括标的物下所应当承担的义务。因此保险人是否接受委付应谨慎从事。
物上代位权是一种所有权的代位。与代位求偿权不同保险人一旦取得物上代位权就拥有了该受损标的的所有权。处理该受损标的所得的一切收益归保险人所有保险人只能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标的的部分权利。
(1)权利性质不同
代位求偿权属于债权的法定转让代位权则属于债的保全范畴。
(2)权利内容不同
代位求偿权行使的是属于债权人自己的权利代位权行使的则是属于债务人的权利。
(3)权利效力不同
代位求偿权行使的效力直接归于债权人而代位权行使的效力归于被代位的债务人。
(4)产生权利的原因不同
代位求偿权仅产生于保险合同而代位权则无此限制。
(5)行使权利的条件不同
代位求偿权的行使以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和第三人负有责任为条件代位权的行使则以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危害债权人利益为条件。
综上所述,以上就是律总管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代位追偿权的条件_代位求偿权与追偿权的区别是什么”的相关知识。适用对象不同,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在线咨询律总管,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团队为您解答。
展开全部
︾
如果还不明白,看再多也不如问一下,让律师告诉你答案,99.3%的用户选择
34 位律师在线 累积服务 296265 人/次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来处理
相关法律热门关注
主任律师
主任律师
主任律师
主任律师
主任律师
主任律师
主任律师
律师回复中...
律师回复中...
律师回复中...
律师回复中...
律师回复中...
主任律师
主任律师
主任律师
主任律师
线上咨询律师 线下门店
互联网+门店快速解决问题
版权所有 ©2020 - 2021 大律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京ICP备2020048486号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号:(京)字第21738号 电信增值业务经营许可证号:京B2-202143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