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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义务是哪些

2022-04-27 1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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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梦云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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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团队
  • 办过大案
  • 高学历
  • 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专业分析

一、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主要义务是什么

1、支付价款。价款是买受人获取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对价。依合同的约定向出卖人支付价款,是买受人的主要义务。

2、受领标的物。对于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及其有关权利和凭证,买受人有及时受领义务。

3、对标的物检查通知的义务。买受人受领标的物后,应当在当事人约定或法定期限内,依通常程序尽快检查标的物。

若发现应由出卖人负担保责任的瑕疵时,应妥善保管标的物并将其瑕疵立即通知出卖人。

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八条,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二、买卖合同属于什么合同类型,有哪些义务

民法典对买卖合同属于什么合同类型没有作出规定,而买卖合同属于诺成合同,双方自愿签订就成立。买卖合同也属于有偿合同和双务合同。

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义务

1、支付价款

如前所述,买卖合同乃双务、有偿合同、买受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须以支付价款为代价。因此,支付货款是买受人的主要义务。买受人支付价款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额、地点、时间为之。

2、受领标的物

买受人有依照合同约定或者交易惯例受领标的物的义务。这是前述协作履行原则的体现之一。对于出卖人不按合同约定条件交付标的物的,例如多交付、提前交付、交付的标的物有瑕疵等,买受人有权拒绝接受。

三、买卖合同买受人的主要义务有哪些

一、买卖合同买受人的主要义务

1、交付标的物。交付标的物是出卖人的首要义务也是买卖合同最重要的合同目的。标的物的交付可分为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现实交付是指标的物交由买受人实际占有观念交付包括返还请求权让与、占有改定和简易交付。

2、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买受人的最终目的是获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将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是出卖人的另一项主要义务这也是买卖合同区别于其他涉及财产移转占有的合同的本质特性之一。

3、瑕疵担保义务。出卖人对其所转让的财产负权利瑕疵和物的瑕疵的担保义务。

(1)权利瑕疵担保义务。权利瑕疵担保义务是指出卖人就其所移转的标的物担保不受他人追夺以及不存在未告知权利负担的义务。标的物的权利瑕疵可表现为出卖人未告知该标的物上负担着第三人的权利或者是出卖人未告知标的物无权处分。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权利瑕疵须为在买卖合同成立时即已存在且于合同成立后仍未能除去同时买受人不知道权利瑕疵的存在否则出卖人不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标的物存在权利瑕疵时买受人可请求出卖人除去权利负担并可根据债务不履行的规定请求出卖人负不履行债务或损害赔偿的责任。

(2)物的瑕疵担保义务。是指出卖人就其所交付的标的物具备约定或法定品质所负的担保义务。即出卖人须保证标的物移转于买受人之后不存在品质或使用价值降低、效用减弱的瑕疵。标的物欠缺约定或法定品质的称为物的瑕疵。依其被发现的难易程度物的瑕疵可划分为表面瑕疵和隐蔽瑕疵。

认定物的瑕疵的标准合同有约定的依合同约定如无约定而由出卖人提供标的物的样品或有关标的物的质量说明的以该样品或说明的质量标准为依据。不存在上述两种依据时如当事人事后协商标准依协商标准如无协商标准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所确定的标准。如标准仍不能确定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标的物瑕疵应由出卖人负担保义务时如有瑕疵买受人可以请求减少价款也可以要求出卖人更换、修理或者自行修理费用由出卖人负担。因标的物的瑕疵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因标的物主物有瑕疵而解除合同时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反之从物有瑕疵的仅能部分解除合同解除的效力不及主物。标的物为数物时其中一物有瑕疵的买受人仅得就有瑕疵的物解除合同数物之价值不能分离的则可就数物解除合同买卖标的物是分批交付的买受人只能就不能达到合同目的的该批标的物部分解除合同但各批标的物有关联的则可就该批以及以后的各批标的物解除合同。

二、买卖合同买受人的主要义务

1、支付价款。价款是买受人获取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对价。依合同的约定向出卖人支付价款是买受人的主要义务。买受人须按合同约定的数额、时间、地点支付价款并不得违反法律以及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合同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依法律规定、参照交易惯例确定。

2、受领标的物。对于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及其有关权利和凭证买受人有及时受领义务。

3、对标的物检查通知的义务。买受人受领标的物后应当在当事人约定或法定期限内依通常程序尽快检查标的物。若发现应由出卖人负担保责任的瑕疵时应妥善保管标的物并将其瑕疵立即通知出卖人。

综合上述小编整理有关买卖合同买受人的相关内容。由此可见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权利瑕疵须为在买卖合同成立时即已存在且于合同成立后仍未能除去同时买受人不知道权利瑕疵的存在否则出卖人不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更多问题网提供专业法律咨询服务。

四、在试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基本权利是什么

一、在试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基本权利是什么(合同法有效期限截止,2020年12月31日)

试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基本权利是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买受人对标的物的认可完全取决于自己的意愿而不受其他条件限制。

试用买卖是一种附条件的特殊买卖即只有买受人经过在试用期间内的试用并作出承认购买标的物的意思表示后买卖才能成立买受人才开始履行自己支付价款的义务。如买受人在试用期间内经过一段时间的试用不承认购买标的物出卖人不能向买受人请求支付价款原先订立的合同要随之解除。买受人承认购买标的物与否完全在于自己的意志他没有义务解释不承认购买标的物的原因。试用买卖也是一种附期限的买卖即买受人承认或不承认购买标的物的意思表示应在试用期间内作出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买卖都宣告成立买受人不得拒绝接收标的物并应按约支付价款。

二、签订试用买卖合同的注意事项

(一)确定试用合同中试用期限

1.依当事人的约定确定试用期间。标的物的试用期间是试用买卖合同中的重要条款而试用买卖合同同样适用合同的自愿原则因此在试用买卖中对标的物试用期间的确定首先应由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议补充确定。

2.根据合同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试用买卖合同中对试用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且事后又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确定的可以按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来确定。

3.由出卖人确定。如果双方当事人未约定试用期间或者约定的试用期间不明确事后又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确定且根据合同有关条款及交易习惯亦无法确定的则依合同法第170条的规定由出卖人确定试用期间。因为在试用买卖中买受人试用标的物时是在无偿使用只是在享受权利没有义务的负担而出卖人则只承担了义务因此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应当由出卖人确定试用期间。但是对于出卖人确定的试用期间还应当考虑对标的物试用或者检验的合理期间如果试用期间太短则买受人就不能充分地检验或者试验标的物从而不利于保护买受人的利益。

(二)确定试用买卖合同生效发生法律后果

1.买受人对试用买卖合同的承认。即买受人在试用期内表示同意购买标的物即承认试用买卖合同的效力。买受人在试用期间既可以对标的物作出购买的意思表示也可以作出拒绝购买的意思表示这是试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基本权利。买受人是否认可标的物是否愿意购买标的物完全取决于自己的意愿不受其他条件或者第三人的限制。

2.买受人承认试用买卖合同的拟制。合同法第171条还规定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这就是对买受人承认试用买卖合同的拟制。因为在试用期间届满前买受人对标的物是否认可应当及时作出意思表示以免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过长处于不稳定的状态买受人作出是否认可标的物的表示是其应当履行的义务。

(三)确定试用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负担

尽管依据合同法规定采用交付主义原则但是试用买卖合同生效属于附条件合同标的物虽然已经转移于买受人但是标的物仁的风险负担并不因此而转移给买受人。因为如果买受人不同意购买标的物则试用买卖合同不生效。所以标的物已交付给买受人的其风险转移的时间应当是买受人同意购买之时。

三、最新资讯(2021年1月1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八十五条承诺可以撤回。承诺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第四百八十六条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或者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的为新要约但是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除外。

第四百八十七条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是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外该承诺有效。

第四百八十八条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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