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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合同的几种情形

2022-04-27 1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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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梦云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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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团队
  • 办过大案
  • 高学历
  • 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专业分析

一、效力待定合同的情形包括了哪些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合同。

2、限制行为能力人缔结的合同。

3、无代理权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缔结的合同。

4、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

5、合同只有在主体适格、内容合法、意思自治的情况下才能发生效力。如果这三个条件中有一个不成立,合同就无法发生效力。

6、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五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二、无代理权的情形有哪些

1、无权代理指欠缺代理权的代理,主要有四种情况:

(1)、根本无代理权;

(2)、授权行为无效的代理;

(3)、超越代理权范围进行的代理;

(4)、代理权消灭后的代理。

2、关于无代理权人所订立之合同,民法典明确将其规定为效力待定合同。无权代理行为可能由于行为完成后发生的某种法律事实而完全不产生代理的法律后果;

3、无权代理应区别于表见代理,表见代理行为是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善意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其代理权;而前者则不存在这一情况。判断表见代理的构成关键在于区分善意相对人是否具有正当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表见代理的效果相对人可直接请求本人负责。而对于狭义无权代理行为,如果本人不追认,则不负责任。

三、哪些情形会使合同效力待定

哪些情形会使合同效力待定

根据合同法)第47条、第48条规定具体规定了效力待定合同的情形具体分析如下,

1、无行为能力人所订立之合同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可以订立某些与其年龄相适应的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合同外对其他的合同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订立。

2、限制行为能力人缔结的合同

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也必须要求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合同从主体资格上讲是有瑕疵的因为当事人缺乏完全的缔约能力、代签合同的资格和处分能力。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合同受有关法律效果上的利益时无论是丧失权利或负担义务纵使其在经济上获得巨大利益亦不属于能获得法律上的利益。

3、无代理权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缔结的合同

因无权代理而签订的合同有以下三种情形,

(1)根本没有代理权而签订的合同是指签订合同的人根本没有经过被代理人的授权就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签订的合同。

(2)超越代理权而签订的合同是指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有代理关系而存在但是代理人超越了被代理人的授权与他人签订的合同。

(3)代理关系中止后签订的合同这是指行为人与被代理人之原有代理关系但是由于代理期限届满、代理事务完成或者被代理人取消委托关系等原因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代理关系已不复存在但原代理人仍以被代理人名义与他人签订的合同。

4、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

无权处分是指无处分权人以自己名义擅自处分他人财产。依新合同法的规定无权处分行为是否发生效力取决于权利人追认或处分人是否取得处分权。

以上内容是小编对对“哪些情形会使合同效力待定”问题进行的解答合同效力待定的情形包括无行为能力人所订立之合同、限制行为能力人缔结的合同、无代理权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缔结的合同等您如果需要更多的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网进行法律咨询。

四、效力待定合同包括哪些类型

什么是效力待定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成立以后因存在不足以认定合同无效的瑕疵致使合同不能产生法律效力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合同效力暂不确定由有追认权的当事人进行补正或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进行撤销再视具体情况确定合同是否有效。

效力待定合同类型是什么?

我国民法通则关于效力待定合同未设一般规定但依民法理论及合同法的规定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有三种,

1、无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2、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民事行为。

3、无代理权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

效力待定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一)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而与相对人订立的合同不是“效力待定”合同而应区别相对人是否善意而认定为有效或无效合同。

(1)此类合同因善意取得制度的支持而有效因不支持而无效。

(2)此类“效力待定”因无存在之依托而不存在。

(3)此类“效力待定”因无称谓对象而不存在。

(二)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议订立的合同不应为“效力待定”而应根据相对人是否善意而决定合同有效、无效。

(1)表现代理制度确定了此种合同有效与否的标准。

(2)此类“效力待定”合同应确定地有效或无效。

(3)此类“效力待定”也无存在的依托。

(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他人订立的非纯获利益的合同或非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合同同样不能认为是“效力待定”合同。其要么有效要么无效。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无民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效。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除非双方的行为都与各自的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外其余的都应认定为无效合同或可撤消合同。

(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之间的合同应做区别。

综上所述,以上就是律总管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效力待定合同的几种情形”的相关知识。限制行为能力人缔结的合同,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在线咨询律总管,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团队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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