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著名建设集团公司通过议标承建了某地一家韩资企业厂房工程,双方签订了固定总价合同,工程总价6000余万元。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工程量错算、漏算、材料涨价等因素,导致工程实际成本大大超过预算,公司因此要求追加工程价款,增加支付1000余万元,而业主则以合同是"固定总价"为由不同意增加价款,建设集团公司遂停工要求谈判,双方形成价款争议。双方争议的主要问题有:1、"价差"争议,即因钢材大幅涨价导致的争议。该工程投标截止日为2003年6月,在此之后,全国大部分城市主要建材大幅度涨价,工程所在地长沙的钢材上涨幅度达30%~50%,本案系争工程用钢量为7000多吨,因钢材大幅度涨价造成的损失高达400多万元。承包商建筑公司认为此种涨价是投标人投标时所无法预见的,发包商应当按实补偿。而业主湖南公司认为合同为"固定总价",材料涨价是承包商应当承担的商业风险,不同意以此为由调整价款。2、"量差"争议,即工程量计算错误导致的量差。建筑公司在施工中发现工程量漏算、错算比较多,涉及工程造价近300万元。建筑公司认为业主某公司在招标时只给了投标人7天的编标时间,在这7天时间内投标人除了要研究招标文件和招标图纸,还要踏勘施工现场、询标、参加答疑会、编制全套投标文件,客观上无法精确计算工程量,因此要求业主某公司予以补偿。而某公司坚持认为本工程为"固定总价",所有工程量计算疏漏均应由承包商自己承担后果,不同意补偿价款。3、工程承包范围的争议。招标人某公司招标时既提供了由某电子工程设计院设计的施工图(蓝图),又同时提供了其委托韩方设计的白图。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文件的编制依据是"设计图纸",但未具体明确是哪一种"设计图纸",在投标截止日前,亦未有文件予以澄清。建筑公司在报价时依据的是施工蓝图,而非韩方设计的白图。在实际施工过程中,业主某公司要求建筑公司以韩方设计的白图为依据进行施工,导致工程量差异,涉及工程价款100多万元。建筑公司认为凡是超出电子工程设计院设计的施工蓝图范围的工程量,均不属于施工承包范围,不在包干造价范围内,业主应按增加工程量追加合同价款。某公司则认为该白图为投标时提供,不同意作为增加工程量增加工程价款。对上述争议的主要法律意见为:1、关于"价差"。本所认为30%~50%的钢材涨幅已完全超出了承包商在投标时能够预见的商业风险范围,属于民法理论上的"情势变更"。"情势变更"是指作为合同存在前提的情势,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发生了不可预料的变更,从而导致原来的合同关系显失公平,双方利益严重失衡。本系争工程用钢量达7000多吨,因钢材大幅度涨价造成承包商增加工程成本400多万元,已远远超出承包商应当承受的商业风险范围。承包商建筑公司提出追加价款有法律依据。考虑到业主的外资性质,本所建议双方对超过10%的价差部分按适当比例分担解决。2、关于"量差"。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合理时间",而本工程造价近7000万元,招标人某公司只给了投标人短短7天的编标时间,使得投标人建筑公司不可能做到没有任何疏漏。由于这部分疏漏工程量涉及工程造价300多万元,根据《民法通则》"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建筑公司请求某公司对其损失进行适当补偿有法律依据。建议建筑公司在谈判无果的情况下,可以根据《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起变更合同价款的变更之诉。3、关于工程承包范围的争议。根据我国相关行业规定和行业常识,白图仅是设计框架,更多体现的是设计理念和设计效果,白图未经深化设计是不能直接作为施工依据的。依据白图通常只能编制工程概算,而只有施工图(蓝图)才是确定工程造价的依据。根据招标文件对投标报价的要求,系争工程属于"总价固定"合同,投标人一旦被确定为中标人,其中标价一般不作调整。因此在业主未明确韩方设计的白图是报价依据的情况下,投标人只能依据电子工程设计院设计的施工图(蓝图)进行报价。因此认为,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凡超出施工蓝图范围的工程量,均属于合同增加部分,某公司以韩方白图中已含相应工程量为由不同意作为增加工程量调整工程价款的观点没有法律依据。建筑公司根据本所的法律意见,与业主某公司再次进行了谈判,最终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业主某公司同意补偿建筑公司48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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