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平台
2021-10-23 16:07
197人已浏览
社保入税后建筑劳务公司该怎么办
什么是社保入税
社保入税,简单解读就是将原来的社保缴纳地点由社保局转向税务局。表面上看,仅仅是缴费地点的改变,但事实上,是将社保缴纳性质变为缴纳税收。如此一来,若企业出现少缴或漏缴社保,就会被认定为偷税漏税。根据“偷税漏税罪”的标准,达到一定数额,企业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就有可能是企业法人因此入刑。
社保入税,对于企业来说,主要有以下三种前后变化:
(1)征收机构的变化
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险费都将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即征收机构由社保局变成税务局,这意味着,征收手段力度增强。
与社保局的线下监查不同,税务局的金税系统记录着企业的所有财政信息,包括企业薪金数据,企业的每笔金额出入都无法逃脱监查,再想按照之前的缴费基数缴纳社保已经不可能。
(2)缴费基数的正规化
税务部门具有的专业征收队伍和征管信息优势,本身有利提高征收效率,企业的社保缴费基数向正规化转变。这也意味着企业社保费缴纳会比以前更加刚性,比如按实际发放工资作为基数的刚性要求,和个人所得税申报基数、企业所得税扣除基数存在数据比对风险等等。
(3)缴费性质的变化
社保缴费变成税收,意味着违规处罚力度大幅提升。如果企业未给员工购买社保,或者未足额购买社保,就是偷税漏税的行为。而一旦扣上偷税漏税的帽子,轻则追缴罚款收滞纳金,重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企业财务、人事和老板都面临着重大风险。
5种筹划社保的方式不可取
1、公司发放员工的工资为8000元。有的会计人员筹划为通过公司账面发放3000元,另外的5000元通过一些收入不入账的私人账户资金来支付。
提醒:对于收入不入账的频繁交易的私人账户早已经纳入了大数据监控。
2、公司发放员工的工资为8000元。有的会计人员筹划为通过公司账面发放3000元,另外的5000元通过让职工到处找费用票、甚至明示或者帮着员工统一买票来顶抵工资,从而少缴个税与社保。
提醒:对于虚开虚抵发票、费用变动异常的情况早已经纳入了税局的电子眼。
3、公司发放员工的工资为8000元。有的会计人员筹划为工资+劳务费,也就是通过公司账面发放工资薪金3000元,另外的5000元通过员工去税局虚开劳务费发票顶抵工资,从而少缴个税与社保。
提醒:对于同一个公司的同一员工,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不能并存。
4、公司发放员工的工资为8000元。有的会计人员筹划为工资3000元,另外5000元属于不交社保的职工生活困难补助。
提醒:免征个税与社保的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是任职单位向员工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只有符合规定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才可以在计算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时应予剔除。
5、公司发放员工的工资为8000元。有的会计人员自以为是的筹划为这些人员不是公司的正式员工,属于临时工,不需要缴纳社保,直接做个临时人员工资发放表支付就可以。
提醒:只要临时工与企业存在实际雇佣关系签订了劳动合同,同时参加单位的考勤、服从单位的规章制度管理,那么临时工与正式员工应享受同等待遇,都需要申报个税与社保。
社保入税落地实行后,存在以下情况的企业需要谨慎对待:
(1) 长期按照最低标准申报社保
社保基数有上下限规定,各地区不一样。若工资低于基数,按照最低标准缴纳;如果高于基数且不高于最高上限,则按照实际工资据实缴纳;若高于最高上限,则按最高上限缴纳。
以前长期按最低工资标准申报申报基数的企业,其个税申报基数在税务局是有记录的,两者一对比,差异过大,未足额缴纳的部分,需进行补缴以及缴纳滞纳金!
(2) 劳务派遣、物业安保等用工多
存在劳务派遣、物业安保等用工多的企业,很多不会给职工办理申报社保,私下签订放弃社保协议的现象司空见惯。特别是建筑行业当中,部分建筑劳务公司会做大量工资成本,规避实名制,大量借用他人身份信息制作工资表,列支成本。
现都由税务部门核查,员工工资表信息、个税信息、社保申报信息须与企业所得税申报信息相对应,应缴未缴行为很容易被曝光。
(3) 拒缴或不规范缴纳社保费
以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社保费的时候,有些企业可能对此并不在意,认为就算被发现了少缴、未缴也没事,因为社保机构并非政府的执法机构。但现在不一样了,社保入税后,征收机构是税务局。而税务机关是专职组织收入的政府执法机构,有独立的征收体系和专业的征收团队,拥有强大的征收能力,金税三期工程能够实现全国征管数据应用的大集中。
综上所述,以上就是律总管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社保入税后建筑劳务公司该怎么办”的相关知识。 社保入税,简单解读就是将原来的社保缴纳地点由社保局转向税务局,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在线咨询律总管,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团队为您解答。
展开全部
︾
如果还不明白,看再多也不如问一下,让律师告诉你答案,99.3%的用户选择
33 位律师在线 累积服务 298637 人/次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来处理
相关法律热门关注
主任律师
主任律师
主任律师
主任律师
主任律师
主任律师
主任律师
律师回复中...
律师回复中...
律师回复中...
律师回复中...
律师回复中...
主任律师
主任律师
主任律师
主任律师
线上咨询律师 线下门店
互联网+门店快速解决问题
版权所有 ©2020 - 2021 大律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京ICP备2020048486号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号:(京)字第21738号 电信增值业务经营许可证号:京B2-202143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