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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8 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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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如今,市场经济发展相当迅速,各个国家之间的经济也是会互通,所以各个国家对于市场经济的运营维护,出台了相应的反补贴税的法律,反补贴税是直接或间接接受任何奖金或补贴的外国进口商品所征收的一种进口商品的附加税。那么我国反补贴税如何计算?下面看下大律网对于工程款反补贴税作出的详细介绍。
一、反补贴税如何计算
根据《对外贸易法》,1997年3月25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随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2001年11月26日,中国又修改并颁布了《反倾销条例》,并于2002年1月1日起实施,在两个条例的基础上,调查主管机关又先后制订了一系列部门规章,虽然我国有关反倾销法律体系出台较晚,但其基本原则与wto的相关规则相一致。特别是在征收反倾销税方面,作为反倾销措施之一,在临时反倾销措施以后,反倾销调查将继续在规定的时限内调查主管机关完成全部的调查,并对倾销、损害和因果关系的认定有了充分的证据,支持和结论,将对有关进口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1、关于反倾销税的确定。反倾销税是在终裁时在确定进口产品存在倾销,损害和因果关系的基础上征收的,其征税的幅度不高于确定的倾销幅度,调查主管机关根据最后调查的结论,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征税建议,由国务院税则委做出决定。调查主管机关在征收反倾税的决定做出后,对外予以公告,由海关具体执行。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征收反倾销税,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向商务部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
2、关于反倾销税的实施及税率的确定,反倾销税适用于终裁公告之日后的进口被调查产品,中国进口商或用户在终裁公布之日后继续进口被调查产品的,须向中国海关交纳反倾销税。反倾销税的税率是根据对不同的应诉公司所确定的不同倾销幅度而定的,实行分别税率,但特殊的市场情况下也可以采取统一税率。对于未应诉公司或不合作公司,可以实行单一的针对进口来源地的税率。反倾销税的纳税义务人为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经营者。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二、设立反补贴税的原因
1、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地位”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一方面源自中国作为经济飞速发展的国家,其市场经济还处于重要转轨时期,各项指标均处在积累阶段;另一方面源自2001年中国加入WTO时,迫于谈判压力,勉强同意在针对其出口商品的反倾销案件中,在15年内被作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对待。结果导致中国的出口贸易处于不利的环境,在对待具有比较优势的商品出口时,遭到众多国家的“围追堵截”;也使外贸由大额顺差走向逆差,给开拓国际市场带来极为严重的阻碍。另外,在处理反倾销案过程中,很多国家不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所以在选择商品“替代国”时比较随意,以致出现用马来西亚的劳动力、印度的煤价、恒河的运费来计算中国产品正常价格的荒谬做法,导致判定倾销行为的不公正。中国企业在生产过程中透明度差,对自己生产的产品市场定位不准,使其在应诉的时候失去主动性,处于被动地位。可以说“非市场经济地位”不再是单纯的市场经济标准问题,而是“现实政治”的工具。所以,中国要消除歧视的道路还很漫长。
2、反倾销成为保护贸易的主要“借口”经过GATT和WTO多边贸易谈判后,WTO各成员国的关税率已大幅降低,传统的非关税措施如配额、许可证等逐渐取消。因此,关税壁垒的作用日益下降,取而代之的是新的更有效的贸易壁垒,如反倾销、反补贴、技术壁垒等。其中反倾销作为重要手段越来越受到关注,成为21世纪国际贸易壁垒的主要形式。
3、中国企业现状处于转型阶段的中国企业,赶上了各行业的飞速发展时期。它们多聚集在劳动密集,科技含量低,投入少,见效快的粗放型经济中,再加上我国劳动力价格又比较低廉,使产品形成价格优势,易打入国际市场。所以,国外普遍认为“中国的东西比较便宜”。另外,国内企业受自身资金、技术和法律等因素的限制,对反倾销应诉不是很积极,市场信息本身又不对称,对相关法律法规知之甚少,致使国内企业胜诉几率降低。
综上所述,以上就是律总管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反补贴税如何计算”的相关知识。 根据《对外贸易法》,1997年3月25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随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2001年11月26日,中国又修改并颁布了《反倾销条例》,并于2002年1月1日起实施,在两个条例的基础上,调查主管机关又先后制订了一系列部门规章,虽然我国有关反倾销法律体系出台较晚,但其基本原则与wto的相关规则相一致,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在线咨询律总管,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团队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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