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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2 1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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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门口出车祸学校有责任吗
校门口出车祸的,学校一般没有责任。学校的责任,是学生在校期间的管理,确保学生在校期间的安全。出了校门,学校是无法管理,也无需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学校需承担责任的具体情形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六)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七)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八)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案例:
9月23日上午7点30分左右,平顶山市湛河区友善路与西苑路交叉口,距离湛河区实验小学西校区门口约一百米处,一辆越野车冲进人群,将多辆电动车撞倒,有2名学生被卷入越野车下。
事故发生后,热心市民魏先生参与了现场救援,肇事越野车停下后,民警和热心群众合力将车抬起,把一名男孩从车底拉了出来,随后拦下了一辆私家车将男孩送往附近医院。7点50左右,救护车赶到现场将其他3名伤者拉走。
目前,一名伤得较重的伤者在平顶山市第二人民医院重症监护室接受治疗,其他伤者也都被送往附近医院进行救治。
综上所述,以上就是大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校门口出车祸学校有责任吗”的相关知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在线咨询大律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团队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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