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平台

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怎么判刑?

2022-03-03 15:54

1023人已浏览

吴梦云

吴梦云律师

已帮助 472

好评140

  • 有团队
  • 办过大案
  • 高学历
  • 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专业分析

公民的身份证、护照、驾驶证是由国家相关机关制作的能够证明其真实身份的重要证件这些证件是社会公共信用的象征。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条之二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组织、指使他人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两款行为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真实身份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等证件必将侵害社会公共信用。具体而言这类证件具备的社会公共信用可具体化为两方面,其一社会大众相信这类证件为国家所制作即国家对这类证件的专属制作权,其二社会大众相信这类证件对公民身份的描述具备真实性即这类证件的身份真实性。以上任何一方面被侵害这类证件的社会公共信用就受到侵害。

“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真实身份的活动中”这一用语意味着本罪的保护法益是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等证件的身份真实性因为身份的真实性是塑造完整的社会公共信用的前提。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行为人伪造了身份证身份证上的信息是其本人真实的身份信息此时如果行为人使用该身份证的依然成立本罪。虽然行为人没有侵害身份证的身份真实性但是伪造行为本身存在违法性。因为在社会生活中每人都要遵守法律所确立的安定的社会秩序其中包括公民在使用身份证时应当

使用国家机关制作、颁发的身份证而不能使用非法制作的身份证。如果行为人明知该身份证不是国家机关制作、颁发的而仍然使用即便上面记载的信息是其本人的真实信息也不能排除使用本身的违法性因为使用本身破坏了国家公安机关对身份证的管理秩序是法律所禁止的。

涉及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第二百八十条之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五条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第一千零三十五条

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

(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综上所述,以上就是律总管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怎么判刑?”的相关知识。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在线咨询律总管,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团队为您解答。

展开全部

以上律师普法内容,仅供参考。由于每个案件或纠纷的发生背景都不一样,解决方式可能不同,为了更好的帮您解决问题,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咨询律师详细说明情况,让律师为您提供解决方案。
以上内容为大律网制作,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在如何形式复制、转载。

如果还不明白,看再多也不如问一下,让律师告诉你答案,99.3%的用户选择

31 位律师在线 累积服务 300392 人/次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来处理

相关法律热门关注

不明白,就问一问

怎么区分欠条与借条在法律上,律师怎么看

已有 10万+ 用户,在 30天内 解决了该类型的问题

陈宗琼

陈宗琼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擅长:婚姻家庭

start 5.0分 服务: 1人 好评: 0
  • 回复快
  • 热心律师
  • 很有帮助

版权所有 ©2020 - 2021 大律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京ICP备2020048486号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号:(京)字第21738号  电信增值业务经营许可证号:京B2-20214353

咨询1 咨询2 咨询3 咨询4 咨询5 手机咨询1 手机咨询2 手机咨询3 手机咨询4 手机咨询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