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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组织的通知

2022-03-03 1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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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玉素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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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近些年来一些领导干部参加了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以下简称“三会”)等组织或者频繁参加老乡、校友、战友之间的各种联谊类活动有的还是发起者或组织者。领导干部参加此类组织和活动多数是为了联络感情广交朋友或者为家乡的经济发展、为母校的建设献计献策帮忙出力。但也有部分领导干部参与其中后借联谊、聚会之名大吃大喝挥霍浪费有的甚至编织“关系网”拉“小圈子”搞团团伙伙或非组织活动在干部群众中产生了不良影响。为了规范领导干部在参加此类组织和活动方面的行为现作出如下规定,

一、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未经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老乡、校友、战友之间的各种联谊会之类的组织不得担当这类联谊会的发起人和组织者不得在这类联谊会中担任相应职务。已经参加的必须退出,已经担任职务的必须辞去。

二、在职领导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由于统战工作等特殊情况需要参加在各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三会”组织或者继续留任的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退(离)休领导干部参加这些“三会”组织要向原工作单位党组织报告,需要担任秘书长以上职务的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三、领导干部参加老乡、校友、战友之间的各种联谊类活动要坚持党的原则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有关法律倡导健康文明、积极向上的人际交往。

四、领导干部参加老乡、校友、战友之间的各种联谊类活动不得借机编织“关系网”搞亲亲疏疏团团伙伙更不得有“结盟”、“金兰结义”等行为。

五、领导干部不得利用职权用公款为此类组织和活动提供赞助不得用公款报销此类活动经费。

六、领导干部要把违反规定参加老乡、校友、战友之间的各种联谊类活动的情况作为廉洁自律的内容严格自查自纠。

七、各级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上述规定发挥表率作用。组织上发现领导干部在参加“三会”组织和老乡、校友、战友之间的各种联谊类活动中有违反规定行为的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促其改正,对违背组织原则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军队政治部门要加强检查和监督。

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各级领导干部遵照以上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家庭承包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综上所述,以上就是律总管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组织的通知”的相关知识。在职领导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由于统战工作等特殊情况需要参加在各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三会”组织或者继续留任的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在线咨询律总管,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团队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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