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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实际控制人的执行措施

2022-03-03 1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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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宗琼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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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团队
  • 办过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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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姻家庭

专业分析

1、拘传、限制高消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84条、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规定可以传唤实际控制人接受询问并对经依法传唤拒不到庭的可适用拘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3条第2款规定在被执行人(单位)被限制消费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也不得实施限定的消费行为。

2、罚款、拘留。

虽然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可予罚款、拘留未列明实际控制人为适用对象但结合关联法条以及相关法律规定此处的“主要负责人”应作广义理解实际控制人应属于广义上的主要负责人。

根据民事诉讼法条文规定“主要负责人”应包含多重主体身份。“主要负责人”在民事诉讼法中的关联条文共计有10条。涉及民事强制措施的有3个条文只列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为罚款、拘留的适用对象未列法定代表人及其他关联人员。如将“主要负责人”仅作狭义的特定化解释即意味着法定代表人也非罚款、拘留措施的适用对象这显然与条文立法本意不符。因此“主要负责人”不是特指非法人单位的负责人员理应包含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及其他对单位具有领导、支配权能的关联人员。而实际控制人的地位和作用理应属于“主要负责人”的范畴。

因此实际控制人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主要负责人”可以对其适用罚款、拘留。

3、限制出境。根据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可以对被执行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4、纳入失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失信名单信息应列明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该条虽未明确包括实际控制人但司法实践中一般会把实际控制人列入失信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

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

第一百九十四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综上所述,以上就是律总管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对实际控制人的执行措施”的相关知识。罚款、拘留,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在线咨询律总管,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团队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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