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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安全保护的申请

2022-03-03 1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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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清琴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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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团队
  • 办过大案
  • 高学历
  • 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专业分析

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申请由受害人经常居住地、加害人经常居住地或家庭暴力行为发生地的人民法院受理。

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紧急情况下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应当记录在案并由申请人以签名、摁指印等方式确认。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申请可以在离婚诉讼提起之前、诉讼过程中或者诉讼终结后的6个月内提出。

诉前提出申请的当事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签发人身保护裁定之后15日之内提出离婚诉讼。逾期没有提出离婚诉讼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自动失效。

人身安全保护申请的条件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是受害人,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姓名、通讯住址、或单位,

3、有具体的请求和事实、理由,

4、有一定证据表明曾遭受家庭暴力或正面临家庭暴力威胁。

受害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申请的,由受害人近亲属或其他相关组织代为申请。相关组织和国家机关包括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村)委会、庇护所、妇联组织、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等。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证据可以是伤照、报警证明、证人证言、社会机构的相关记录或证明、加害人保证书、加害人带有威胁内容的手机短信等。

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申请的审查

人民法院收到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申请后会迅速对申请的形式要件及是否存在家庭暴力危险的证据进行审查。在审查是否存在家庭暴力危险的证据时会根据家庭暴力案件自身的特点和规律本着灵活、便捷的原则适当简化。对于是否存在家庭暴力危险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均可以提交证明自己主张的证据必要时人民法院也会依职权调取证据予以核实或者举行听证。

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会在48小时内做出是否批准的裁定。

人民法院经审查或听证确信存在家庭暴力危险如果不采取人身安全保护措施将使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会做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涉及法律法规

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一千二百零五条

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二百四十四条

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综上所述,以上就是律总管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人身安全保护的申请”的相关知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紧急情况下可以口头申请,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在线咨询律总管,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团队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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