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平台

家庭暴力婚姻案件的基本原则

2022-03-03 15:54

254人已浏览

陈宗琼

陈宗琼律师

已帮助 1

好评0

  • 有团队
  • 办过大案
  • 高学历
  • 婚姻家庭

专业分析

1、性别平等原则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个平等是指实质意义上的两性平等。法院在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婚姻案件时应当坚持实质意义上的性别平等原则避免一切形式的隐性歧视如,对女性在社会上和家庭中的人身权利保障采取双重标准,或者形式上男女平等对待实质上区别对待。

2、禁止家庭暴力原则

禁止家庭暴力是我国批准加入的联合国相关文件对各国政府提出的要求也是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重要规定。我国各省市先后颁布的69个地方性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规也对家庭暴力作了禁止性规定。虽然上述规定只是原则性的可操作性有待提高但是众多的法规和政策体现了我国各级政府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态度和决心这也是本指南的核心。

3、婚姻自由原则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和离婚自由。结婚需要两个人的合意离婚则只需一人提出且符合离婚条件即可。人民法院在维护当事人结婚自由的同时对离婚自由的维护不可偏废。当事人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只要有离婚的法定理由人民法院经调解不能达成和解的应当调解或判决离婚。

在认定家庭暴力的情况下如果一方当事人坚决要求离婚的不管要求离婚的是加害人还是受害人人民法院均应当尊重当事人意愿维护婚姻自由原则尽快调解或判决离婚避免因久拖不决而出现更严重的暴力伤害行为。

一个不幸的婚姻死亡后可以产生两个幸福的婚姻。即使其中有少数当事人是因为一时冲动而草率离婚的作为成年人他(她)们也应当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况且他们可以轻而易举地到民政部门办理复婚手续。即使复婚不可能了这个经历也将教会他们珍惜自己未来的婚姻。

4、适当照顾受害人、未成年子女原则

最大限度保护和实现弱势群体的权利是司法机关永恒的价值取向。在办理涉及家庭暴力的婚姻家庭案件过程中应当坚持照顾受害人以及因此直接或间接受害的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人民法院不能以任何理由做出与这一原则相悖的裁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综上所述,以上就是律总管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家庭暴力婚姻案件的基本原则”的相关知识。禁止家庭暴力原则,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在线咨询律总管,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团队为您解答。

展开全部

以上律师普法内容,仅供参考。由于每个案件或纠纷的发生背景都不一样,解决方式可能不同,为了更好的帮您解决问题,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咨询律师详细说明情况,让律师为您提供解决方案。
以上内容为大律网制作,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在如何形式复制、转载。

如果还不明白,看再多也不如问一下,让律师告诉你答案,99.3%的用户选择

30 位律师在线 累积服务 317331 人/次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来处理

相关法律热门关注

不明白,就问一问

怎么区分欠条与借条在法律上,律师怎么看

已有 10万+ 用户,在 30天内 解决了该类型的问题

王熙

王熙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start 5.0分 服务: 1941人 好评: 181
  • 回复快
  • 热心律师
  • 很有帮助

版权所有 ©2020 - 2021 大律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京ICP备2020048486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56528号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号:(京)字第21738号  电信增值业务经营许可证号:京B2-20214353

咨询1 咨询2 咨询3 咨询4 咨询5 手机咨询1 手机咨询2 手机咨询3 手机咨询4 手机咨询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