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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时效应从何时起算?

2022-03-03 1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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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芸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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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中受害人因交通事故遭受的人身损害往往呈现持续性特征即受害人的人身损害一般需要经过较长的时间或经过多次治疗才能康复同时只有在经过治疗、休息、护理以及是否构成伤残等情况确定后才能最终确定受害人遭受的损失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从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三年内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保护其财产权利的请求如果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而无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如住院治疗、伤残评定、诉讼等)受害人即丧失获得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

1、对于受害人身体受到伤害比较严重需要住院治疗甚至需要后续治疗的诉讼时效应自治疗终结之日或损失确定之日起算。没有构成残疾的以治疗终结之日开始计算,构成残疾的以伤残评定之日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2、经过交警部门调解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制作调解终结书并送达当事人诉讼时效自当事人收到调解终结书之日起算,调解未达成协议公安机关未制作调解终结书的诉讼时效自调解失败之日起算,调解达成协议但当事人不履行的自调解书中写明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3、受害人死亡的自受送达事故认定书之日起算。

4、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5、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自实际发生后起算。

6、侵权人、赔偿义务人不明的案件以明确侵权人以及赔偿义务人之日起算。

涉及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条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二百三十八条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综上所述,以上就是律总管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时效应从何时起算?”的相关知识。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在线咨询律总管,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团队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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