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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3 1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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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故意杀人罪认定
自杀案件的处理,
1、相约自杀。指相互约定自愿共同自杀的行为。因行为人均不具有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所以对其中自杀未逞的一般不能认为是故意杀人罪但是如果行为人受托而将对方杀死继而自杀未逞的应构成故意杀人罪量刑时可考虑从轻处罚以相约自杀为名诱骗他人自杀的则应按故意杀人罪论处。
2、致人自杀。既由于行为人先前所实施的行为而引起他人自杀结果的发生。对此应区别三种情况分别处理,
(1)行为人的先前行为是正当的或只是一般错误、一般违法行为他人自杀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自杀者本人的心胸过于狭窄这时不存在犯罪问题
(2)行为人先前实施了严重违法行为结果致被害人自杀身亡的可把致人自杀的结果作为一个严重情节考虑将先前严重违法行为上升为犯罪处理。如当众辱骂他人致其当即自杀的可对辱骂者以侮辱罪论处
(3)行为人先前实施某种犯罪行为引起被害人自杀的只要行为人对这种自杀结果没有故意应按其先前的犯罪行为定罪而将自杀结果作为量刑时考虑的一个从重或选择较重法定刑处罚的情节。
3、逼迫或诱骗他人自杀即行为人希望自杀人死亡但为了掩人耳目逃避罪责自己不直接动手而是通过自己的逼迫、诱骗行为促使自杀者自己动手杀死自己即借助自杀者自己之手达到行为人欲杀死自杀者的目的。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关键应查明行为人是否确实有刻意追求自杀者死亡的故意并且其行为在特定环境下是否足以导致他人实施自杀的行为两者缺一则就不宜认定为构成本罪。
4、教唆、帮助他人自杀。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但考虑到在教唆、帮助自杀中自杀者的行为往往起决定作用因此应根据案情从宽处罚。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不很积极作用不大主观愿望出于善意这时可不以犯罪论处。但是教唆精神病人或未成年人自杀由于自杀者限于精神状态或年龄因素对于自杀缺乏正确的认识和意志控制能力对此不仅要以本罪论处而且还不能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故意杀人罪的量刑标准
1、犯本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属于情节严重的应当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如出于图财、奸淫、对正义行为进行报复、毁灭罪证、嫁祸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动机而杀人利用烈火焚烧、长期冻饿、逐渐肢解等极端残酷的手段杀人杀害特定对象如与之朝夕相处的亲人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会强烈震动、影响恶劣的杀人产生诸如多人死亡导致被害人亲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杀人民愤极大如犯罪人恶贯满盈群众强烈要求处死的故意杀人等等。
2、犯本罪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司法实践主要包括,(1)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2)义愤杀人即被害人恶贯满盈其行为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处死一般是父母对于不义的儿子实施这种行为(3)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4)受嘱托杀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自愿而帮助其自杀(5)帮助他人自杀的杀人(6)生母溺婴即出于无力抚养、顾及脸面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而将亲生婴儿杀死。如果是因为重男轻女的思想作怪发现所生的是女儿而加以溺杀的其主观动机极为卑劣则不能以本罪的情节较轻情况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第一千零三十一条民事主体享有荣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
获得的荣誉称号应当记载而没有记载的,民事主体可以请求记载;获得的荣誉称号记载错误的,民事主体可以请求更正。
第八百七十四条受让人或者被许可人按照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让与人或者许可人承担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综上所述,以上就是律总管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故意剥夺他人生命量刑”的相关知识。相约自杀,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在线咨询律总管,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团队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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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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