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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3 1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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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拐卖妇女、儿童罪认定
(一)本罪与介绍婚姻索取财物的界限
借介绍婚姻而索取财物是指行为人借为男女双方做婚姻介绍人的机会向其中一方或双方索取财物的行为。借介绍收养而索取财物是指行为人借为他人介绍收养的机会向收养一方索取财物的行为。又分拐卖妇女、儿童罪与上述两种行为应当把握以下几点,
1、是否具有欺骗和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形。被拐卖妇女除个别情况是出于妇女自愿以外大多数是被欺骗和违背其意志的而介绍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其婚姻是建立在女方自愿的基础上并不违背其意志不具有欺骗性。介绍收养儿童须是出于双方自愿特别是送养方必须是出于自愿、收养关系成立介绍人只是起牵线搭桥作用。
2、收取财物的性质不同。拐卖妇女、儿童收取财物具有交易的性质行为人获取的财物是妇女、儿童的身价且数额较高而介绍婚姻、介绍收养的收取的财物具有酬谢的性质不是将如女、儿童作为买卖的对象行为人是在婚姻、收养关系自愿成立的基础上索取酬金数目相对较低。
3、主观目的不同。行为人拐卖妇女、儿童主观上是以出卖为目的而介绍婚姻、介绍收养儿童索取财物是以获取财物作为适当的酬谢。
(二)本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一般情况下拐卖妇女、儿童罪与诈骗罪很容易区分。但在实践中有的妇女与他人合谋以介绍婚姻或者被“卖”的形式设置骗局骗取买方财物后逃走有的妇女甚至跟“收买”者生活相当长一段时间。区别这种形式的诈骗罪与拐卖妇女罪应主要把握以下两点,
1、犯罪目的不同。诈骗罪的犯罪目的是骗取钱财拐卖妇女罪的犯罪目的则是为了出售妇女后获得财物。
2、客观表现不同。诈骗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妇女与他人合谋共犯骗取他人钱财拐卖妇女罪则是行为人对妇女采取欺骗、蒙蔽手段将其卖给他人。
(三)本罪的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根据本条的规定犯罪分子在拐卖妇女、儿童的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应当作为犯罪情节不单独定罪而与拐卖妇女、儿童罪实行并罚,(1)奸淫被拐卖的妇女。这里的“奸淫”不论行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或者胁迫等强制手段也不论被害妇女是否有反抗行为都可以认定为量刑情节但不能单独定罪。(2)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3)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4)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5)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这里指的是由于犯罪分子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直接、间接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例如,由于罪犯采用拘禁、捆绑、虐待等手段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于罪犯的拐卖行为以及拐卖中的侮辱、殴打等行为引起被害人或其亲属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等等。除此之外对在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过程中犯有其他罪行的如对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故意杀害、伤害的对行为人应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与拐卖妇女、儿童罪实行并罚。
二、拐卖妇女、儿童罪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1、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
参照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的规定这里所说的“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本法第240条第1款所列的8项情形中特别严重的情节。在具体执行中不应在这8项情形之外再扩大范围。
2、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的认定
首要分子是指在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需要指出在一起案件中首要分子既可能是一个也可能是几个。凡符合法定特征的都要认定为首要分子。根据本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
3、拐卖妇女、儿童3人以上的认定
拐卖妇女、儿童3人以上既可以是一次拐卖妇女、儿童3人以上也包括多次拐卖妇女、儿童3人以上行为人既可以是实施拐骗等6种行为之一而对象为3人以上也可以是两种以上行为而对象总计为3人以上如拐骗1人中转过另外2人。但是实践中往往出现被拐卖的妇女自愿随带自己不满14周岁的子女的情况对此应如何认定行为人拐卖的人数呢跟随被拐卖妇女的儿童能否计入总数,我们认为关键要看行为人是否有将儿童一并出卖的目的对此要考察行为人是否有以妇女所带儿童作价与他人讨价还价的行为。对于没有一并出卖儿童的行为和目的的情况不应将儿童计人拐卖的人数之中。
4、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认定
根据1991年“两高”解答的规定这是指拐卖妇女的犯罪分子在拐卖过程中与被害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而不论行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或者胁迫手段也不论被害妇女是否有无反抗行为都应当按此项规定处罚。但如果不违背妇女意志的奸淫行为则不在此列。比如妇女自愿被他人拐卖在拐卖过程中又自愿地与拐卖人性交任拐卖人奸淫就奸淫而言并不具有侵犯妇女人身权利之性质不应适用本法第240条第1款“奸淫被拐卖的妇女”之规定。当然如果被拐卖的对象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行为人明知而与之性交的即便幼女自愿也具有奸淫幼女犯罪的本质应适用该项规定。总之这里的“奸淫被拐卖的妇女”必须是在性质上已构成强奸罪或奸淫幼女罪的奸淫行为(但奸淫既遂与未遂在所不问)。
5、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认定
这里实际上包括两种情况,(1)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即指采用引诱、欺骗、强迫方法使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我们认为这种行为应限于拐卖过程中如果行为人是先有引诱、强迫妇女卖淫的行为尔后又起意将妇女出卖的或者拐卖妇女之后又通过各种途径对该被拐卖的妇女引诱、强迫而使其卖淫的应以拐卖妇女、儿童罪与引诱卖淫罪(当对象为不满14周岁少女时则为引诱幼女卖淫罪)或强迫卖淫罪对行为人实行数罪并罚。(2)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这一情节中要求拐卖人明知收买人迫使该妇女卖淫。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收买人将妇女买去是迫使其卖淫对行为人追究这一行为的刑事责任(表现为从重处罚)没有合理根据违背了刑法主客观相一致的刑事责任原则。
6、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认定
这是指在拐卖过程中行为人为制止被拐卖人或其亲属的反抗而实施捆绑、殴打行为或者被拐卖人及其亲属因犯罪分子的拐卖行为、拐卖中的殴打、侮辱、虐待、强迫卖淫、奸淫等行为而在精神上遭受打击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情况包括引起自杀在内。如果在拐卖过程中行为人故意对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实施杀害或重伤对行为人应以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重伤)罪与拐卖妇女、儿童罪实行数罪并罚应当注意的一个问题是拐卖妇女、儿童罪可以由绑架行为构成。那么对于行为人以出卖为目的绑架妇女、儿童的过程中故意伤害或故意杀害被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行为在本法第239条中故意杀害被绑架人的行为被明确规定为绑架罪的一个从重情节故意重伤作为从重情节根据“举重明轻”逻辑也内涵于法条之中因此对行为人不必以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与绑架罪实行数罪并罚。这就存在着矛盾之处尚须有关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7、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认定
在有分工的共同犯罪中不论行为人是实施拐卖妇女、儿童罪法定的客观行为中之何种只要其具有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目的均与此情节符合而不要求实际上已将妇女、儿童卖至境外离开国境线。“境外”是指我国国境以外的国家和地区以及回归之前的台、港、澳地区香港、澳门已经回归中国因此不应包括在“境外”之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综上所述,以上就是律总管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我国少女被拐卖案件的定罪量刑”的相关知识。借介绍婚姻而索取财物是指行为人借为男女双方做婚姻介绍人的机会向其中一方或双方索取财物的行为,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在线咨询律总管,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团队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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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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