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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3 1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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侮辱诽谤罪案件的管辖
1、刑事案件当中立案管辖指的是侦查机关的管辖审判管辖指的是审判机关的管辖不存在重合的问题,侦查机关分公安和检察机关公安侦查普通刑事案件检察机关侦查贪污贿赂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等。
2、刑事案件分公诉和自诉案件公诉案件由侦查机关侦查后移送审判机关审判机关叫受理不叫立案,自诉案件由审判机关直接受理。
3、侮辱、诽谤属于告诉才受理的案件(自诉案件)所以直接由犯罪地的审判机关来受理当然证据不足的可以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诽谤的构成要符合下列要件,
1、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2、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
a、行为人必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诽谤。
b、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所谓散布就是在社会公开的扩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语散布另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图书、书信等方法散布。所谓“足以贬损”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虚假事实完全可能贬损他人的人格、名誉或者事实上已经给被害人的人格、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如果散布虚假的事实但并不可能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或无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则不构成诽谤。
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犯本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这里所谓“告诉的才处理”是指犯诽谤罪被害人自诉告发的法院才受理否则不受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例如因诽谤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引起当地群众公愤的诽谤外国人影响国际关系的等等如果受害人不告诉或不能告诉人民检察院应提起公诉。
不构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
1.泄露并宣扬他人隐私给他人名誉造成不良影响的是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不构成诽谤罪。
2.法人、团体、组织不能成为诽谤罪的犯罪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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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第六百八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综上所述,以上就是律总管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侮辱诽谤罪案件的管辖”的相关知识。刑事案件分公诉和自诉案件公诉案件由侦查机关侦查后移送审判机关审判机关叫受理不叫立案,自诉案件由审判机关直接受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在线咨询律总管,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团队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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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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