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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侮辱诽谤管辖规定

2022-03-03 1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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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网络侮辱诽谤管辖

1、网络行为的目的地。

2、网络犯罪行为实施地。

诽谤罪(刑法第246条)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网络诽谤罪一般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满足之后才能确定网络诽谤罪立案管辖地在哪里。

诽谤的构成要符合下列要件,

1、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2、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

a、行为人必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诽谤。

b、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所谓散布就是在社会公开的扩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语散布另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图书、书信等方法散布。所谓“足以贬损”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虚假事实完全可能贬损他人的人格、名誉或者事实上已经给被害人的人格、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如果散布虚假的事实但并不可能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或无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则不构成诽谤。

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犯本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这里所谓“告诉的才处理”是指犯诽谤罪被害人自诉告发的法院才受理否则不受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例如因诽谤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引起当地群众公愤的诽谤外国人影响国际关系的等等如果受害人不告诉或不能告诉人民检察院应提起公诉。

不构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

1.泄露并宣扬他人隐私给他人名誉造成不良影响的是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不构成诽谤罪。

2.法人、团体、组织不能成为诽谤罪的犯罪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

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

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第一千零二十七条

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为描述对象,含有侮辱、诽谤内容,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该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不以特定人为描述对象,仅其中的情节与该特定人的情况相似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综上所述,以上就是律总管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网络侮辱诽谤管辖规定”的相关知识。网络犯罪行为实施地,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在线咨询律总管,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团队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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