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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2 1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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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承诺与要约不一致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对于实践中承诺的内容与要约内容不一致时承诺的效力根据具体情况有所不同。
具体表现在
1、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八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和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可见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不产生承诺的效力应视为新要约。如果受要约人对要约的这些内容作出变更将在实质上与要约人的意思相违背对当事人的利益关系重大不符合要约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因此不能发生承诺的效力不能导致合同的成立。
2、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随着商品交易的发展要求承诺与要约内容完全一致在很大程度上不利于合同的成立阻碍交易的进行因此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九条规定“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对要约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承诺发生效力但是这一效力的发生不是无条件的。如果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要约的变更或者要约中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该要约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承诺无效。
二、承诺成立的必备条件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将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而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的成立应具备下列要件
1、承诺必须是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的方式符合要约的要求
3、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4、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
三、承诺迟延怎么处理
承诺出现迟延有两种情况一是超过要约规定的承诺期限作出因而出现迟延二是在要约规定的承诺期限内作出但由于邮政等其他原因没有及时到达要约人。在第一种情况下由于承诺本应在承诺期限内作出超过有效的承诺期限要约已经失效对于失效的要约发出承诺不能发生承诺的效力应视为新要约。对于第二种情况受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发出承诺通知依通常情形可于有效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而迟到的。对这样的承诺如果要约人不愿意接受即负有对承诺人发迟到通知的义务。要约人及时发出迟到通知后该迟到的承诺不生效力、合同不成立。如果要约人怠于发迟到通知则该迟到的承诺视为未迟到的承诺具有承诺的效力合同成立。
综上所述,以上就是律总管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承诺与要约不一致怎么处理”的相关知识。具体表现在,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在线咨询律总管,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团队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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