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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16 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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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牛某家贫,而杨家又只有杨某一个女儿,故两家决定招牛某为上门女婿,但条件是将来两人的孩子须随母姓。杨某父亲得知后,更是气愤,遂向法院起诉牛某要求将孩子的名字再改过来。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规定,法院依法判决牛某改回姓氏。而在本案中,牛某不与妻子协商,擅自为孩子改姓名,也是违法的。因此两人应该经过民主协商,再决定孩子的姓氏,夫妻一方是不能单独决定给孩子更改姓氏的。关于夫妻一方能单独为孩子改姓吗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对未成年子女的姓名,应由夫妻双方协商决定。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规定,法院依法判决牛某改回姓氏。
牛某是某医院医生,1998年经人介绍与杨某认识。因牛某家贫,而杨家又只有杨某一个女儿,故两家决定招牛某为上门女婿,但条件是将来两人的孩子须随母姓。婚后两人感情很好。2001年,杨某产下一子,取名杨小某。渐渐地,牛某对自己在杨家的地位感到不满,尤其是对孩子随了母姓这件事不舒服。2002年,他没有与杨某商量,就到派出所把孩子的名字改为牛小某。杨某得知后,觉得牛某不同自己商量就把孩子的名字改了,是不尊重自己,觉得很委屈。杨某父亲得知后,更是气愤,遂向法院起诉牛某要求将孩子的名字再改过来。
法院判决:丈夫给孩子改姓氏,判决要其改回
法院经审理查明,牛某作为杨家的上门女婿,婚前同意将婚生子女的姓氏随杨家,但婚后擅作主张将杨小某的姓氏改为牛小某。法院认为,牛某与杨某将婚生子女的姓氏作为结婚的条件没有法律效力,且婚生子女的姓氏应由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决定。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规定,法院依法判决牛某改回姓氏。
律师说法:夫妻一方能单独为孩子改姓吗?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在本案中,杨家以将来所生子女必须随母姓为条件,招牛某为上门女婿,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因为,对未成年子女的姓名,应由夫妻双方协商决定。而在本案中,牛某不与妻子协商,擅自为孩子改姓名,也是违法的。因此两人应该经过民主协商,再决定孩子的姓氏,夫妻一方是不能单独决定给孩子更改姓氏的。
综上所述,以上就是律总管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夫妻一方能单独为孩子改姓吗”的相关知识。对未成年子女的姓名,应由夫妻双方协商决定,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在线咨询律总管,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团队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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