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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有哪些

2022-02-12 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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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平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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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团队
  • 办过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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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专业分析

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一)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就业或参军的;(三)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四)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五)死亡的。领取抚恤金的人员,在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刑满释放仍符合领取抚恤金资格的,按规定的标准享受抚恤金。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由统筹地区核定。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负责。关于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有哪些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女;

本规定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规定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上条规定的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

(一)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二)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四)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五)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六)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

(一)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就业或参军的;

(三)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四)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五)死亡的。

领取抚恤金的人员,在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刑满释放仍符合领取抚恤金资格的,按规定的标准享受抚恤金。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由统筹地区核定。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负责。

综上所述,以上就是律总管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有哪些”的相关知识。本规定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在线咨询律总管,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团队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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