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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扶养协议和债务清偿哪个优先

2022-02-12 1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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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平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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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团队
  • 办过大案
  • 高学历
  • 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专业分析

如果死者生前与他人订立了遗赠扶养协议,而且扶养义务人履行了遗赠扶养协议项下扶养义务,则即使死者又立有遗嘱,继承开始后,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对遗产的处分有冲突的怎么办?关于遗赠扶养协议和债务清偿哪个优先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遗赠扶养协议和债务清偿哪个优先

如果被继承人(遗赠人)对外有债务的,债务清偿在处理遗产具有优先性。遗赠抚养协议中如牵涉债务时,应优先偿还债务后继承遗产。

我国的法律规定,被继承人死亡后应清算遗产,如存在债款未交或债务的,应缴纳相应的税款和清偿债务,办理结束后可以继承遗产中的财产。

【案情】

2003年,李某因年迈,且无子女及其它可依托亲属,遂与邻居张某签订协议,协议约定:由张某负责李某的生养死葬,李某则在死后将所居住的两居室住房赠予张某,双方对该协议进行了公证,并由居委会作为见证单位监督协议的履行。2013年李某终因年老病亡,张某也如约承担完毕李某的身后之事。正当张某要进行遗赠房屋过户之时,顾某持李某于2001年所书、无还款期限借条出现,要求分割李某所遗赠的房屋,以清偿李某生前欠其个人债务连同利息共13万元。

【分歧】

该案存在的争议在于,遗赠扶养协议与其他债务的关系具体处理问题。对于两个债务的清偿孰先孰后?顾某欠款能否从张某处得到清偿,对此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张某不需对李某所欠顾某借款进行清偿。李某与张某之间所签协议应优先于其它债务得到清偿。

第二种意见:张某应向顾某清偿李某生前所欠债务。理由是:遗赠扶养协议与其他债务具有平等性,不存在优先问题。所以张某应就李某生前财产即所遗赠房屋进行合理分割,并对李某生前所负顾某债务进行清偿。

【分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1、遗赠扶养协议是指受扶养的自然人与扶养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承担受扶养人生养死葬的义务,受扶养人将财产遗赠给扶养人的协议。该协议是一种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它以扶养人先履行对遗赠人的生养死葬为条件,然后遗赠人转移财产的法律行为才生效。显然,李某与张某之间所签合同为遗赠扶养协议。

2、遗赠扶养协议的被扶养人生前所人债务与遗赠扶养协议的关系如何,法律暂无规定。笔者认为,遗赠扶养协议是债务人为维持最基本的生存而欠下的“债务”,其所支出是生存所必须的,是凌驾于其它债务之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先不论顾某之债尚未进入执行程序,从该条规定可以窥探到立法本意为:保留债务人基本生存资料是优先于其它债务的,所以笔者认为,遗赠扶养协议是优先于其它债务得到清偿的。

3、对于遗赠扶养协议与其它债务之间的清偿顺序应进一步细化,还应具体分析:其它债务存在于遗赠扶养协议之前,则遗赠扶养协议应优先得到清偿;其它债务存在于遗赠扶养协议之后,如果该债务的形成与被扶养人的生活密切相关,则该债务就存在于遗赠扶养协议所确定的财产之上,因为扶养人对遗赠人本身就负有生养死葬的义务。

4、综上所述,被扶养人李某于生前所欠顾某债务时间为2001年,时间早于遗赠扶养协议的生效时间,且该债务并不能证明与被扶养人的生活密切相关,故顾某所持债务不能优先于张某的遗赠扶养协议得到清偿,张某不需对顾某承担清偿责任。

综上所述,以上就是律总管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遗赠扶养协议和债务清偿哪个优先”的相关知识。 如果被继承人(遗赠人)对外有债务的,债务清偿在处理遗产具有优先性,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在线咨询律总管,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团队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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