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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11 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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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华与苏某必婚约财产纠纷上诉案婚约财产纠纷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淮民一终第466号第二审程序2005年11月13日于某华苏某必国家法官学院《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6年民事审判案例卷裁判规则:为解除不正当关系达成“分手互不相干协议”,违反社会公序良俗,属于不法约定之契约,该契约无效。为了解除双方间的关系,达成了“分手互不相关”协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为了解除双方间不正当关系达成了“分手互不相干协议”,此协议违反了社会公序良俗,属民法理论上的不法约走之契约,该契约当属无效。关于为解除不正当关系达成的契约效力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于某华与苏某必婚约财产纠纷上诉案
【案由】婚约财产纠纷
【审判法院】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05)淮民一终第466号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判决日期】2005年11月13日
【上诉人】于某华(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苏某必(原审被告)
【权威收录】国家法官学院《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6年民事审判案例卷裁判规则:
为解除不正当关系达成“分手互不相干协议”,违反社会公序良俗,属于不法约定之契约,该契约无效。
基本案情:
上诉人、被上诉人双方各自有家庭,但双方一直保持不正当的两性关系。后双方分别离婚,双方各自离婚后共同出资购置了房产,准备重新组成家庭未果后。为了解除双方间的关系,达成了“分手互不相关”协议。
争议要点:
当事人双方达成的“分手互不相关”协议是否有效。
裁判理由:
根据我国《合同法》相关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为无效合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为了解除双方间不正当关系达成了“分手互不相干协议”,此协议违反了社会公序良俗,属民法理论上的不法约走之契约,该契约当属无效。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综上所述,以上就是律总管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为解除不正当关系达成的契约效力”的相关知识。【案由】婚约财产纠纷,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在线咨询律总管,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团队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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