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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按揭购房同案不同判

2022-02-11 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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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平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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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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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高学历
  • 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专业分析

同地同案不同判今年1月25日,《人民法院报》同时刊载了市二中院和海淀法院审理的两件同类个案,同样是在北京,同样是一方婚前购买的按揭房,但判决结果却完全不同。法院将该套房屋认定为李女士婚前个人财产,只将婚后还贷部分的一半即10万元,判决由李女士负责归还给马先生。案件2婚前按揭房是共同财产彭先生婚前以个人名义购买了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一套房屋,支付了40%首付款,余下房款办理了个人房屋按揭贷款。关于婚前按揭购房同案不同判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同地同案不同判

今年1月25日,《人民法院报》同时刊载了市二中院和海淀法院审理的两件同类个案,同样是在北京,同样是一方婚前购买的按揭房,但判决结果却完全不同。这令**岳成律师事务所杨*林律师及其助理罗-敏感到疑惑。杨律师说,“两个案子的定性结果竟然是相反的。那么,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该如何得到保障?”

在杨律师代理的同类案件中,同样存在着这样同案不同判的情况:

案件1婚前按揭房是个人财产

马先生于2003年7月与李女士办理了结婚登记。因为李女士是北京户口,符合相关条件,因此她在结婚前3个月以个人名义购买了一套经济适用房,支付了20%的首付款后,向银行办理了按揭贷款。婚后的“月供”几乎都是马先生拿自己工资收入支付的。

2007年9月夫妻俩拿到了房屋产权证,但是2008年5月李女士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离婚并确认该套房产为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

法院将该套房屋认定为李女士婚前个人财产,只将婚后还贷部分的一半即10万元,判决由李女士负责归还给马先生。

案件2婚前按揭房是共同财产

彭先生婚前以个人名义购买了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一套房屋,支付了40%首付款,余下房款办理了个人房屋按揭贷款。婚后,彭先生取得了该房屋所有权证书,夫妻俩以双方劳动收入偿还房屋贷款和负担家庭生活支出。后来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到法院起诉离婚。彭先生认为该房屋是其婚前个人财产,与妻子无关。

法院将该房屋判归女方所有,在扣除彭某的婚前个人首付后,按房屋的市场价值补偿给彭先生一半。

原因

适用不同法律断案

杨*林律师说,法院对上述两起案情几乎相同的案件,一个适用《民法典》,认为签订合同后取得全部债权,物权为自然转化,不动产物权登记仅为行政手段而已;另一个则适用《民法典》和《民法典》的规定,认定不动产物权的产生应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婚后取得的物权理应为夫妻共同财产,从而作出了两份完全不同的判决。

争议

法律圈存在3种观点

观点1婚前按揭购房是一方个人财产

婚前按揭购房是一方的个人财产,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

离婚时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一方的个人债务,对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返还一半给配偶一方。

观点2婚前按揭购房是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名义办理房贷,且用个人财产支付首期房款,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如果婚后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无论登记于一方还是双方名下,均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对于一方婚前支付的首期付款,由另一方返还一半;尚欠的贷款,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返还。

综上所述,以上就是律总管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婚前按揭购房同案不同判”的相关知识。今年1月25日,《人民法院报》同时刊载了市二中院和海淀法院审理的两件同类个案,同样是在北京,同样是一方婚前购买的按揭房,但判决结果却完全不同,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在线咨询律总管,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团队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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