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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11 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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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多是妇女、儿童和老人等弱势群体,其中妇女是最主要的受害主体,在目前的家庭暴力事件中,丈夫对妻子的暴力占绝大多数,由于一些男性的夫权思想、经济地位、生育观念等原因,致使他们在家庭生活中无端对妻子施以拳脚和蹂躏,在他们的暴力之下,许多妇女被剥夺了平等地位和人格尊严,承受着屈辱,身心健康受到严重摧残,有的甚至命归黄泉。同时,家庭暴力在产生原因和危害等方面表现出空前的复杂性,其产生既有观念因素,又有经济、家庭结构等多方面的原因。关于家庭暴力的特点及其危害性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家庭暴力的特点
1、普遍性和严重性。早在1999年,广东省妇联在广州等11个市进行了一次入户抽样调查后,就得出结论说,有近三成(部分媒体报道为29.2%)家庭存在家庭暴力现象,其中丈夫对妻子施暴的占了79.4%。2000年,江西省妇联也在全省做了一次问卷调查,得出的数据说,自1995年以来经历过家庭暴力的家庭占34.58%。另外,据全国妇联最近调查显示,我国30%的家庭存在暴力,家庭暴力已成为突出的社会问题,而且,随着暴力手段的不断升级,导致家庭破裂,家庭成员伤残、自杀或他杀的恶性案件时有发生;同时,由于得不到有效的遏制,近年来家庭暴力有不断蔓延的趋势。
2、主体的特殊性。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多是妇女、儿童和老人等弱势群体,其中妇女是最主要的受害主体,在目前的家庭暴力事件中,丈夫对妻子的暴力占绝大多数,由于一些男性的夫权思想、经济地位、生育观念等原因,致使他们在家庭生活中无端对妻子施以拳脚和蹂躏,在他们的暴力之下,许多妇女被剥夺了平等地位和人格尊严,承受着屈辱,身心健康受到严重摧残,有的甚至命归黄泉。另一方面,从总体上看,文化程度较低的群体是家庭暴力的施暴主体,占家庭暴力73%,由于这部分人文化水平低,行为粗野,当家庭发生矛盾时,总是以武力解决。
3、隐蔽性和长期性。家庭暴力往往发生在特定的地点——家里,除了当事人外,常常不为人所知,而当事人又大多碍于情面,不愿“家丑外扬”,致使家庭暴力能公之于众的很少,仅占实际数量的10%。受害人常因缺乏多次累积的伤情原始记录和法医鉴定依据,致使调解和诉讼困难,受害人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保护。同时,施暴者对家庭成员往往连续加害,受害者多长期遭受侵害,有的则长达十几年,甚至几十年。
综上所述,以上就是律总管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家庭暴力的特点及其危害性”的相关知识。普遍性和严重性,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在线咨询律总管,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团队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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