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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人的权利义务

2022-02-10 1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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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维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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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地役权人的权利义务权利地役权人的权利可分为积极权利和消极权利1、积极权利即对供役地的利用权。当供役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第人妨碍地役权人实施必要的利用行为时该地役权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时应当尊重供役地所有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尽可能避免损害的发生。义务1、地役权人对供役地的使用应当选择损害最小的地点及方式为之这样使得通过地役权增加需役地价值的同时不至过分损害供役地的使用。另外地役权人因其行使地役权的行为对供役地造成变动、损害的应当在事后恢复原状并补偿损害。关于地役权人的权利义务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房产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地役权人的权利义务

权利

地役权人的权利可分为积极权利和消极权利

1、积极权利即对供役地的利用权。这种利用权按不同的权利内容可分为占有状态的利用和非占有状态的利用。例如在他人土地上建设并维持水渠是占有状态的利用在他人土地上通行是非占有状态的利用。

当供役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第人妨碍地役权人实施必要的利用行为时该地役权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

2、地役权人的消极权利是指限制或禁止供役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该土地上实施定行为的权利。禁止妨碍通风、禁止妨碍采光、禁止工程作业等都是消极的权利。

地役权人行使权利时应当尊重供役地所有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尽可能避免损害的发生。因行使地役权而不得不造成损害的应本着公平原则给予适当的补偿。因行使权利的方式不当或者对避免损害的发生欠缺必要的注意的应当对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义务

1、地役权人对供役地的使用应当选择损害最小的地点及方式为之这样使得通过地役权增加需役地价值的同时不至过分损害供役地的使用。另外地役权人因其行使地役权的行为对供役地造成变动、损害的应当在事后恢复原状并补偿损害。

2、地役权人对于为行使地役权而在供役地修建的设施如电线、管道、道路应当注意维修以免供役地人因其设施损害而受到损害。另外地役权人对于上述设施在不妨碍其地役权行使的限度内应当允许供役地人使用这些设置。

综上所述,以上就是律总管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地役权人的权利义务”的相关知识。权利,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在线咨询律总管,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团队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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