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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09 2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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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保护原则和民事权利处分原则,除了债权人同意和经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程序,任何人无权全部或者部分剥夺债权人对债权的受偿权。对此,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由于特别清算的清算组是由法院指定成立的,而破产清算的清算组也是由法院指定成立,因此,如果特别清算的清算组成员称职,在破产清算中应当予以保留。另外,可以根据破产清算的需要,更换和增加清算组成员。关于特别清算转为破产债务清算的程序问题是怎样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公司法之所以作这样的规定,是因为,当公司资不抵债时,就会出现债权人不能足额受偿的问题。依据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保护原则和民事权利处分原则,除了债权人同意和经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程序,任何人无权全部或者部分剥夺债权人对债权的受偿权。
也就是说,在债权人非自愿的情况下,清算组无权使债权人的债权不能足额受偿。
只有人民法院的破产还债程序,才有权免除或部分免除公司对债权人的还债义务;并且也只有通过破产还债程序,才能保证债权人的债权得到公平受偿。
如果在公司资不抵债时,清算组不履行申请公司破产还债的义务,又不能足额清偿债权人的债权,便构成对债权人财产权利的侵犯。
在公司特别清算过程中,当清算组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特别清算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时,是按照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处理,还是由法院依职权宣告公司破产,从而进入破产还债程序?对此,我国台湾地区的公司法规定由法院依职权宣告公司破产。
法院并不介入具体清算过程,对被清算公司是否财产不足清偿债务并不了解,没有依职权宣告公司破产的基础。在公司特别清算中,清算组是按照普通清算的程序进行清算的,清算组在清算中有很大的独立性,对被清算公司的财产情况也比较了解,因此,当清算组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由清算组申请公司破产比较适宜。
当公司清算过程中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况,特别清算程序需要转换为破产还债程序时,是由原来的清算组继续履行清算职责,还是按照企业破产还债程序重新成立清算组?对此,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依据这一规定,特别清算中的清算组是不能继续履行清算职责的。
催天下小编认为,公司法的这一规定,是针对除破产清算以外的其他所有清算程序作出的,并未区别普通清算、特别清算和强制清算程序中清算组成立情况的不同,因此,是有缺陷的。由于特别清算的清算组是由法院指定成立的,而破产清算的清算组也是由法院指定成立,因此,如果特别清算的清算组成员称职,在破产清算中应当予以保留。
另外,可以根据破产清算的需要,更换和增加清算组成员。这既符合两种清算中清算组成员均由法院指定组成的共性特点,也有利于保持清算工作的连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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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以上就是律总管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特别清算转为破产债务清算的程序问题是怎样”的相关知识。也就是说,在债权人非自愿的情况下,清算组无权使债权人的债权不能足额受偿,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在线咨询律总管,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团队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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