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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09 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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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之债发生后,管理人享有请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的债权,本人负有偿还该项费用的债务。无因管理之债的产生是基于法律规定,而非当事人意思。法院审理后判决无因管理之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王二虽然不是张三在信用社贷款的保证人,对张三不享有追偿权,但王二替张三偿还贷款的行为是为了张三的利益,张三与信用社之间形成的借款合同之债因王二的代为履行而归于消灭后,张三与王二之间形成了无因管理关系。现张三依据人民法院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关于什么是无因管理以及替他人还贷是无因管理吗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无因管理在我们生活中不太经常接触的,是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管理他人事务的人,管理了不属违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共道德的事务的行为,那么什么是无因管理呢以及替他人还贷是无因管理吗?对于这些问题很多人不明确,所以下面催天下小编针对这些问题为大家解答。
无因管理的含义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损失既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仅为他人),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法律事实。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事务被管理的人,为本人。
无因管理之债发生后,管理人享有请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的债权,本人负有偿还该项费用的债务。
无因管理是一种法律事实,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无因管理之债的产生是基于法律规定,而非当事人意思。
替他人归还贷款后要不回钱
张三经朋友李四介绍在某信用社贷款10000元,贷款期限为一年,然后张三外出打工。贷款到期后,朋友王二虽不属张三的贷款保证人,但出于朋友关系,王二将张三所贷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475.12元全部归还。到期之后,王二在多次向张三催要未果下,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三归还自己垫资的借款本金及利息。
法院审理后判决无因管理之债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王二虽然不是张三在信用社贷款的保证人,对张三不享有追偿权,但王二替张三偿还贷款的行为是为了张三的利益,张三与信用社之间形成的借款合同之债因王二的代为履行而归于消灭后,张三与王二之间形成了无因管理关系。
因此,王二要求张三偿还垫资本金及利息的主张于法有据,依法予以支持。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张三偿还王二借款本金10000元、利息475.12元,合计10475.12元。现张三依据人民法院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履行。
综上所述就是对此问题的具体阐述,生活中如果发生这种事情除了向法院起诉外,还可以通过第三方催收机构平台帮忙催收,比如催天下通过信用+科技创新模式,合法合规、文明高效,真正让信用成为债务人主动还款的动力。
综上所述,以上就是律总管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什么是无因管理以及替他人还贷是无因管理吗”的相关知识。无因管理的含义,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在线咨询律总管,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团队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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