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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09 1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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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主要集中在代位权的客体即其行使范围。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代位权的客体为到期债权。近年来,存在应对代位权的客体基于目的性扩张的原则进行解释、补充的观点。该观点认为,从比较法角度而言,可代位行使的权利非常广泛,可概括为属于债务人的权利。另有观点认为,审判中应避免代位权扩大的倾向。由于该制度是对合同相对性的重大突破,过分扩大其适用范围,将威胁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而产生的各项合同法律制度,导致债权人、债务人、次债务人之间的利益失衡,损害交易安全甚至物权法的稳定。关于合同法中代位权的司法思考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争议主要集中在代位权的客体即其行使范围。
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代位权的客体为到期债权。
近年来,存在应对代位权的客体基于目的性扩张的原则进行解释、补充的观点。
该观点认为,从比较法角度而言,可代位行使的权利非常广泛,可概括为属于债务人的权利。
我国代位权的行使范围应作广泛理解,既应包括债权也应包括物权、物上请求权,既应包括上述财产请求权,也应包括有财产意义的形成权、有关财产保全行为(诉讼时效中断)及可能影响债务人之责任财产状况且不具有专属性的诉讼权利。
另有观点认为,审判中应避免代位权扩大的倾向。
由于该制度是对合同相对性的重大突破,过分扩大其适用范围,将威胁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而产生的各项合同法律制度,导致债权人、债务人、次债务人之间的利益失衡,损害交易安全甚至物权法的稳定。在我国,其为一项新制度,理论与实务经验不够丰富,不应盲目扩大其适用客体。
综上所述,以上就是律总管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合同法中代位权的司法思考”的相关知识。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代位权的客体为到期债权,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在线咨询律总管,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团队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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