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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基本理论的重构

2022-02-09 1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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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建国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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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保险人对第三人享有的代位求偿权来源于被保险人债权的转让和保险人因第三人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害。被保险人不能重复行使请求权,代位求偿制度的限制并不是为了防止不当得利。保险法上为什么要设计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是我们认识和构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制度的基本出发点。关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基本理论的重构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保险人对第三人享有的代位求偿权来源于被保险人债权的转让和保险人因第三人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害。被保险人不能重复行使请求权,代位求偿制度的限制并不是为了防止不当得利。理论和实践都需要修正,对此下面催天下小编为大家具体阐述。

保险法上为什么要设计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是我们认识和构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制度的基本出发点。学者们对此亦十分关注,并提出了不少有创意的见解来予以解释,其中最具代表性观点如下:

1、为防止被保险人不当得利说

该说认为,被保险人因第三人之行为导致保险事故发生,使保险标的受到损害时,由于同一标的受损,却同时拥有针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和针对保险人的保险金赔偿请求权,使被保险人有可能获得双重赔偿,将与所谓禁止不当得利原则相违背,故要求被保险人转让其请求权于保险人。

目前保险与保险法学界以此为通说。然而,此说面临如下的问题:

第一,为了防止被保险人获得双重的赔偿,完全可以采用类似请求权竞合的办法,要求被保险人在两个请求权中择一行使,而不一定非要求他将请求权转让给保险人。

第二,在保险人放弃接受请求权转让的情况下,被保险人仍将享有两个请求权,并非完全不能行使其权利而获得双重赔偿。

2、为避免第三人脱责说

该说认为,建立代位权制度,使被保险人对于第三人之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于受领保险金给付的范围内,转移于保险人,是为了避免加害人(第三人)逃脱责任。

3、为减轻投保人负担说

该说认为,保险代位权的行使,可以实质地降低保险人保险给付之总额,从而降低保险费率,保险费率的降低也就意味着减轻了社会上广大投保人的负担。

综上所述,以上就是律总管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基本理论的重构”的相关知识。保险法上为什么要设计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是我们认识和构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制度的基本出发点,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在线咨询律总管,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团队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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