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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物业收费纠纷中不得不了解的三个常识

2022-02-09 0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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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建国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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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另外,即使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均未订立服务合同,但物业管理企业提供了事实的物业服务,业主事实上接受了服务的,物业管理企业仍可以要求业主缴纳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现实中经常遇见拖欠物业费的情况,也没有好的方法解决,江苏催收系统有效提升物业管理费的缴费率。关于在物业收费纠纷中不得不了解的三个常识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房子质量的好坏,户型设计的是否合理直接影响到我们的居住感受,特别在房价如此之高的今天,购买一套属于自己的住房,少则需要几十万元,多则需要近百万元,这对于我们大多数工薪阶层的朋友们来说,可能需要十几年或者是更长时间的积蓄才能买得起,自然我们在挑选房子的时候不能够马虎,不但如此,小区物业服务的好坏也影响着我们居住的环境,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在物业收费纠纷中不得不了解的三个常识。

1、物业管理服务不到位业主就拒交物业管理费的主张是不合理的

物业管理企业向业主收取物业管理费包括很多具体项目,如保洁费、保安费、绿化费、生活垃圾外运费、化粪池清淘费、电梯费、高压水泵费、共用电视天线费等等.

业主认为物业公司管理不到位通常是指保洁、保安、绿化方面,如果这些方面确实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标准差距明显时,

根据有关规定,业主可以要求减收物业服务费,但不能拒交,因为物业管理企业客观上提供了一定的服务,业主拒交物业费的主张是不合理的.

2、业主委员会未按法定程序招聘物业管理企业,业主仍无权拒交物业管理费

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决议,无论是物业管理委员会还是业主委员会,均不得擅自选聘或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但即使这种情况发生了,单个业主也不能以物业公司进入不合法为由,拒绝向给小区实际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物业管理企业交纳物业费。因为由单个业主来否认物业管理企业与管委会或业委会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本身就违法了.

在《合同法》上,这种物业管理合同实际上仍处于一种效力待定状态,假设之后召开的业主大会决定承认这份合同,则该合同就具有合法效力;即使业主大会最终决议否定了这份合同的效力,业主也应根据物业公司已提供的事实服务,交纳相应的物业费.

如果业主对物业公司的服务存有异议,应通过建议召开业主大会的渠道解决,采取拒交物业费的方式不当。

3、与物业管理公司未签订过物业服务合同,业主仍需交物业费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是业主大会的职责之一,作为业主大会执行机构的业主委员会,可以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这份合同对小区内的全体业主均具有约束力,因此,物业管理企业进入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只要与执行业主大会决议的业主委员会订立物业服务合同即可,无需再与每位业主单独订立合同。

另外,即使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均未订立服务合同,但物业管理企业提供了事实的物业服务,业主事实上接受了服务的,物业管理企业仍可以要求业主缴纳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

现实中经常遇见拖欠物业费的情况,也没有好的方法解决,江苏催收系统有效提升物业管理费的缴费率。通过大数据分析,为物业管理机构进行满意度调查分析、提出改善物业服务建议等,为物业企业提升管理能力,为业主提供更亲民、接地气的服务,提升业主满意度。

综上所述,以上就是律总管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在物业收费纠纷中不得不了解的三个常识”的相关知识。物业管理服务不到位业主就拒交物业管理费的主张是不合理的,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在线咨询律总管,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团队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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