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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09 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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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共同生活能不能返彩礼案情简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共同生活原告郭某与被告吕某于2009年8月份经人介绍相识因双方都到了结婚年龄在双方父母和媒人的操持下人便匆匆订立婚约。两人凑合了年多后于2011年3月7日登记结婚于2011年3月12日举行结婚仪式。在此时间段内男方郭某共计给付女方吕某彩礼金21200元。本案适用前款第()项的规定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返还彩礼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本案的审理结果也依照上述规定。另外男方只拿回了万千多元钱是因为彩礼应返还多少尚没有明确法律条文进行详细规定般是根据双方婚姻维持时间长短还有双方的过错确定。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共同生活能不能返彩礼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案情简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共同生活
原告郭某与被告吕某于2009年8月份经人介绍相识因双方都到了结婚年龄在双方父母和媒人的操持下人便匆匆订立婚约。两人凑合了年多后于2011年3月7日登记结婚于2011年3月12日举行结婚仪式。在此时间段内男方郭某共计给付女方吕某彩礼金21200元。因双方没有夫妻感情并且从相识到现在没有共同生活过现起诉离婚同时要求被告返还彩礼金21200元。
法院判决
嵩县人民法院于〇年月日做出(2014)嵩民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郭某与被告吕某离婚被告吕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日内返还原告郭某彩礼14840元被告吕某的个人财产组合皮革沙发1套(单人沙发1个双人沙发1个长沙发1个)26英寸海信牌液晶彩色电视机1台茶几1个棉被4床毛毯3条太空被1床单子16条归被告吕某所有驳回原告郭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关于彩礼返还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风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却未共同生活的
()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本案适用前款第()项的规定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返还彩礼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本案的审理结果也依照上述规定。另外男方只拿回了万千多元钱是因为彩礼应返还多少尚没有明确法律条文进行详细规定般是根据双方婚姻维持时间长短还有双方的过错确定。
综上所述,以上就是律总管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共同生活能不能返彩礼”的相关知识。案情简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共同生活,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在线咨询律总管,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团队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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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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