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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未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行政责任

2022-02-08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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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建国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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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将工程施工合同保存备查。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或者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限制其新建项目,并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国家信用信息系统进行公示。关于建设单位未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行政责任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建设单位未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行政责任有什么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限制其新建项目,并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国家信用信息系统进行公示。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将工程施工合同保存备查。

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或者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限制其新建项目,并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国家信用信息系统进行公示。

综上所述,以上就是律总管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建设单位未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行政责任”的相关知识。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限制其新建项目,并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国家信用信息系统进行公示,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在线咨询律总管,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团队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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