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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07 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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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抗辩权产生的法律依据不同,将抗辩权分为程序法上的抗辩权与实体法上的抗辩权。程序法上的抗辩权可进一步分为事实上的抗辩与程序上的抗辩,事实上的抗辩是指诉讼当事人根据诉讼法的规定,主张对方所主张的事实缺乏真实性,没有事实根据,根本不存在;程序上的抗辩是指诉讼当事人根据诉讼法的规定,主张诉讼程序缺乏法律依据,如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及受理法院没有管辖权等。关于反诉与抗辩怎么区别怎么认定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1.撤销权是形成之诉,与一般给付之诉的性质不同
一般的给付之诉进行抗辩可以将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抵销,而作为形成之诉的撤销权的行使必然要对整个合同进行撤销,合同由效力待定状态确定为无效合同,使整个合同回复到原来状态,而这一点往往会产生超越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裁决的状态,如原来原告只起诉部分未履行的货款,现在合同被撤销了,则需要处理合同无效的财产相互返还,根据过错大小进行损失的分担等等,这突破了诉讼请求的范围,也违反了不告不理的审判原则,同时也违反了抗辩只能在诉讼请求范围进行抵销的规则。
2.从反诉和抗辩的内涵、性质着手,从根本上理清二者的关系
在民商事审判实践中,对于案件诉讼中的反诉与抗辩的关系问题,在办案法官中一直是多有争论的问题。被告提出的主张到底是抗辩还是反诉,往往容易发生混淆,从而导致对民事纠纷处理上出现错误。为避免该类情况的发生,我们需要弄清抗辩与反诉的概念及区别所在,以便正确区分抗辩与反诉,正确确定法院案件的审理范围,最终才能对案件作出公正裁决。
反诉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反请求、诉讼行为或一种简单的诉讼手段,即反诉是在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中,本诉的被告向原告提出的一种独立的特殊之诉。反诉是诉中之诉,是被告在本诉程序中提起的,向法院提出的就特定的权利主张进行裁判的行为,用以对抗或并吞原告的诉讼请求。反诉的性质表现为一方面反诉具有独立性;另一方面表现在,反诉的独立性又是相对的,不是完全的,反诉对本诉具有一定的依赖性,反诉必须以本诉的提起为前提。
所谓抗辩权,是针对请求权提出的一种防御方法,是指当事人通过主张与对方的主张事实所不同的事实或法律关系,以排斥对方所主张的事实的行为。据此,不难看出抗辩权的主要目的是排斥、延缓或阻碍对方权利,而非事实。依据抗辩权产生的法律依据不同,将抗辩权分为程序法上的抗辩权与实体法上的抗辩权。程序法上的抗辩权可进一步分为事实上的抗辩与程序上的抗辩,事实上的抗辩是指诉讼当事人根据诉讼法的规定,主张对方所主张的事实缺乏真实性,没有事实根据,根本不存在;程序上的抗辩是指诉讼当事人根据诉讼法的规定,主张诉讼程序缺乏法律依据,如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及受理法院没有管辖权等。实体法上的抗辩是指当事人根据实体法制定所享有的抗辩权,如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保证人先诉抗辩权等,前三种抗辩权是合同法上的抗辩权,后一种是担保法上的抗辩权。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第五百二十六条【先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第五百二十七条【不安抗辩权】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二十八条【行使不安抗辩权】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
综上所述,以上就是律总管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反诉与抗辩怎么区别怎么认定”的相关知识。1,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在线咨询律总管,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团队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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