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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债权保全在诉讼中应当考虑的问题

2022-02-07 1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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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熙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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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团队
  • 办过大案
  • 高学历
  • 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专业分析

按照这一精神,债权人为原告,次债务人为被告,当无异议。但在法院作出判决之前出现新的到期债权,行使代位权的金融机构有权要求增加诉讼标的。上述应当考虑的因素不应忽视。关于金融债权保全在诉讼中应当考虑的问题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金融机构对保全债权的必要性承担举证责任

从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来看,代位权行使的必要条件虽然没有具体标准,但从司法实践来看,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与借款人迟延履行义务同时形成代位权行使的必要:1、债务人向该债权人或全体债权人明确表示无力清偿部分或全部债权;2、债务人的数个债权人其到期债权均未获清偿;/3、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且通过诉讼保全未能保全到足以清偿债务的资产;4、债务人未能履行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或裁决书;5、有其他证据证明债务人已处于资不抵债的情形。对于上述情形,由于金融机构是主张行使代位权权利的当事人,因而,其应当按照主张要求,在诉讼中向法院举证。

二、借款债务人的诉讼地位

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债权人必须且只能通过法院起诉来行使代位权,而没有规定相应的当事人诉讼地位。按照这一精神,债权人为原告,次债务人为被告,当无异议。而对债务人的诉讼地位,在司法实践中则颇有分歧,究竟是作为第三人,还是作为共同被告,甚或是证人,因各种意见侧重的角度不同自然众说纷纭。但是,从债权人代位权的性质进行分析,将债务人列为共同被告是不妥的,因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内容是债务人的债权,债务人不能成为自身债权的被告。此外,将债务人列为证人也不尽合理,毕竟债务人不是“局外人”,代位权行使的结果与债务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如果债权人败诉,债务人的债权将得不到法律上的保护;如果胜诉,则产生债务人债权实现的效果。因此,将债务人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更符合立法精神。

三、金融机构在行使代位权时如何确定诉讼标的

综上所述,以上就是律总管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金融债权保全在诉讼中应当考虑的问题”的相关知识。从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来看,代位权行使的必要条件虽然没有具体标准,但从司法实践来看,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与借款人迟延履行义务同时形成代位权行使的必要:1、债务人向该债权人或全体债权人明确表示无力清偿部分或全部债权;2、债务人的数个债权人其到期债权均未获清偿;/3、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且通过诉讼保全未能保全到足以清偿债务的资产;4、债务人未能履行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或裁决书;5、有其他证据证明债务人已处于资不抵债的情形,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在线咨询律总管,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团队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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