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平台
2022-02-06 23:44
680人已浏览
然而,转眼借款期限到了,准时还款却成为泡影。去年2月3日,贷款公司联系不上毛某,便找到了毛某的母亲胡某。爱女心切的胡某当场签下承诺书,答应女儿的贷款转由自己偿还,并与贷款公司重新签订贷款合同。但是,借款合同到期后胡某也未能还清借款本息。去年年底,贷款公司向法院诉请判令胡某归还借款本金25万元并支付相关利息。但根据《民法典》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毛某应按实际借款数额19万元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关于放款25万先预扣6万利息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毛某为做生意向贷款公司借款25万元,但实际只收到19万元,因为6万元作为利息已被预先扣去。到期后,毛某无法还债,贷款公司找到其母重新签订借款合同用以抵债,合同约定其为女儿还债的借款本金为25万元;但最终母亲也未能还清欠款。近日,崇明县法院受理该案后认为,贷款公司与老太签订的合同有效,但合同借款本金应以实际借款数额为准。
【案情回放】
2011年10月31日,毛某与某贷款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合同中约定,毛某借款本金25万元,借期1年,且需在贷款发放日当天支付1年利息6万元。按合同约定,毛某当天实际收到19万元。然而,转眼借款期限到了,准时还款却成为泡影。去年2月3日,贷款公司联系不上毛某,便找到了毛某的母亲胡某。爱女心切的胡某当场签下承诺书,答应女儿的贷款转由自己偿还,并与贷款公司重新签订贷款合同。但是,借款合同到期后胡某也未能还清借款本息。
去年年底,贷款公司向法院诉请判令胡某归还借款本金25万元并支付相关利息。经过审理,法院认定借款本金为19万元,并按此计算利息。
【以案说法】
问:本案中两份合同是否有效?贷款公司与胡某签订合同的借款本金应为多少?
答:两份合同的签订双方都具有相应民事责任能力,约定利息、放款时间和利率等均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因此合同合法有效。但根据《民法典》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在毛某的借款合同中,贷款公司预先扣除6万元利息的做法属违法。毛某应按实际借款数额19万元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法辞典】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崇明县法院郭燕)
综上所述,以上就是律总管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放款25万先预扣6万利息”的相关知识。【案情回放】,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在线咨询律总管,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团队为您解答。
展开全部
︾
如果还不明白,看再多也不如问一下,让律师告诉你答案,99.3%的用户选择
31 位律师在线 累积服务 299229 人/次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来处理
相关法律热门关注
主任律师
主任律师
主任律师
主任律师
主任律师
主任律师
主任律师
律师回复中...
律师回复中...
律师回复中...
律师回复中...
律师回复中...
主任律师
主任律师
主任律师
主任律师
线上咨询律师 线下门店
互联网+门店快速解决问题
版权所有 ©2020 - 2021 大律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京ICP备2020048486号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号:(京)字第21738号 电信增值业务经营许可证号:京B2-202143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