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平台
2022-02-04 15:00
773人已浏览
交通事故引发工伤问题亦属此例。但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由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由于者逃逸或者其他原因,受伤害职工不能获得交通事故赔偿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工伤保险待遇。关于交通事故工伤单位有啥义务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在交通事故引发工伤的情形中,单位还应该负责除工伤保险待遇外的善后处理事宜,诸如负责安排工伤职工及有关护理人员的食宿、交通等事宜以及补偿因交通事故给工伤职工带来的相关直接损失。至于其中可能有与交通事故赔偿重合的部分,则可以在先期支付后再向交通事故的对方责任人追偿或在交通事故处理结束后再从交通事故相关赔偿费用中扣除。
这主要是因为,在民事责任的追究上主要采取补偿的原则,民法设定民事责任的目的主要不在于其惩罚功能,而在于其补偿功能,即力求使权利人的权利恢复到被侵害前的状态。所以,在交通事故引发工伤的民事责任中,单位和交通事故责任人的民事责任是一种总和责任,相互之间是一种补充的关系对此,有人可能存有怀疑,认为既然按工伤处理就不能再适用其他的法律法规实际上,同一行为适用多种法律引发多种法律后果的情况时有发生,比如在侵害人身权中,侵权人一般的侵害可能仅承担民事责任,情节或后果较严重的,可能引发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在交通事故引发工伤中也同时存在多种责任形式的竞合,此处即有劳动保障部门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和单位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以及交通事故对方责任人承担的侵权责任的并存。
这是因为同一行为违反了数个法条的规定,导致多种责任的并存,而这些责任是相互包容,可以同时并用的,这种情况被称为“规范竞合”。这种竞合不同于责任竞合(如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权利请求人只能选择其中之一,要求责任人承担民事责任。在规范竞合时,权利请求人则可以要求不同的责任人分别承担处于竞合状态的其应负的法律责任。交通事故引发工伤问题亦属此例。
由于引起的工伤,应当首先按照《道路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工伤保险待遇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的待遇(交通事故赔偿的误工工资相当于工伤津贴)。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先期垫付有关费用的,职工或其亲属获得交通事故赔偿费后应当予以偿还。
(2)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已由伤亡职工或者亲属领取的,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发给。但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由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
(3)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者致残的,除按照上述两项处理有关待遇外,其他的工伤保险待遇还可以按照规定享受。
(4)由于者逃逸或者其他原因,受伤害职工不能获得交通事故赔偿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工伤保险待遇。
综上所述,以上就是律总管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交通事故工伤单位有啥义务”的相关知识。在交通事故引发工伤的情形中,单位还应该负责除工伤保险待遇外的善后处理事宜,诸如负责安排工伤职工及有关护理人员的食宿、交通等事宜以及补偿因交通事故给工伤职工带来的相关直接损失,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在线咨询律总管,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团队为您解答。
展开全部
︾
如果还不明白,看再多也不如问一下,让律师告诉你答案,99.3%的用户选择
31 位律师在线 累积服务 289757 人/次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来处理
相关法律热门关注
主任律师
主任律师
主任律师
主任律师
主任律师
主任律师
主任律师
律师回复中...
律师回复中...
律师回复中...
律师回复中...
律师回复中...
主任律师
主任律师
主任律师
主任律师
线上咨询律师 线下门店
互联网+门店快速解决问题
版权所有 ©2020 - 2021 北京大律管理顾问有限责任公司 京ICP备2020048486号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号:(京)字第21738号 电信增值业务经营许可证号:京B2-202143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