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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

2022-02-03 1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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毋磊颖

毋磊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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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其次,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不同于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应当有别。因此,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不应当早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送达之日,否则,机械的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8条对权利人不公平。关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首先,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送达以前权利人不存在怠于行使权利的事实,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缺乏前提条件。诉讼时效制度目的是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如果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超过一定期间权利就不受法律强制保护。既然是怠于行使权利,即是说权利人客观上能够行使权利但主观上没有行使权利。交通事故发生时,权利人客观上完全不具备行使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条件,例如:损害大小根本无法确定导致诉讼请求无法具体确定,交警没有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导致责任人以及责任大小无法确定,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立案亦要求必须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这些必然导致权利人在客观上完全不可能通过诉讼行使权利,权利人此时不存在怠于行使权利的事实,因此,交通事故发生时不能作为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

综上所述,以上就是律总管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的相关知识。首先,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送达以前权利人不存在怠于行使权利的事实,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缺乏前提条件,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在线咨询律总管,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团队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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