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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授精子女抚养纠纷案

2022-02-02 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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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平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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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团队
  • 办过大案
  • 高学历
  • 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专业分析

原告某女因与被告某男发生婚姻和子女抚养纠纷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实施人工授精时某男均在现场并未提出反对或者不同的意见孩子出生后的10年中某男一直视同亲生子女养育即使在夫妻发生矛盾后分居不来往时某男仍寄去抚养费。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7月8日在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的复函中明确指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某男现在否认当初同意某女做人工授精手术并籍此拒绝负担对孩子的抚养义务其理由不能成立。关于人工授精子女抚养纠纷案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原告某女。被告某男。原告某女因与被告某男发生婚姻和子女抚养纠纷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诉称双方婚后感情不合经常争吵。被告对我及家人从不关心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请求与被告离婚孩子归我抚养被告要负担抚养费用在各自住处存放的财产归各自所有。被告辩称夫妻感情虽已破裂但是还应以和为好若原告坚持离婚我也同意。孩子是原告未经我的同意接受人工授精所生与我没有血缘关系。如果孩子由我抚养教育我可以负担抚养费用如果由原告抚养我不负担抚养费用。同意原告对财产的分割意见。受理此案的人民法院经不公开审理查明原告某女与被告某男于1978年7月结婚婚后多年不孕经医院检查是某男无生育能力。1984年下半年夫妻二人通过熟人关系到医院为某女实施人工授精手术2次均未成功。1985年初二人到医院又为某女实施人工授精手术3次。不久某女怀孕于1986年1月生育一子。之后夫妻双方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又长期分居致使感情破裂。受理此案的人民法院认为原告某女与被告某男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法院调解双方同意离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5条的规定应当准予离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一子是夫妻双方在未办理书面同意手续的情况下采用人工授精方法所生。实施人工授精时某男均在现场并未提出反对或者不同的意见孩子出生后的10年中某男一直视同亲生子女养育即使在夫妻发生矛盾后分居不来往时某男仍寄去抚养费。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7月8日在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的复函中明确指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复函规定某女和某男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的孩子应当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某男现在否认当初同意某女做人工授精手术并籍此拒绝负担对孩子的抚养义务其理由不能成立。依照婚姻法第十五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无论子女随哪一方生活父母对子女都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关于“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当考虑该子女的意见”的规定经征求孩子本人的意见孩子表示愿意随母亲生活应予同意。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分割协商一致法院不予干预。据此该人民法院于1996年7月15日判决一准予原告某女被告某男离婚。二孩子由原告某女抚养教育被告某男自1996年7月份起每月支付孩子的抚养费130元至其独立生活时止。三财产分割双方无争议。宣判后某女某男均未提出上诉。

综上所述,以上就是律总管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人工授精子女抚养纠纷案”的相关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在线咨询律总管,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团队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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