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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01 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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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有介绍说对于夫妻中以一方名义对外举债应当如何认定其性质的问题司法解释以债务形成时所处的时间阶段作为切入点分成结婚前所欠债务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债务两种情形进行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中对财产分割问题及债权债务的负担问题作出的处理,无疑对原夫妻双方之间有约束力。夫妻对共同债务都负有连带清偿责任。这种连带清偿责任不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之间无权自行改变其性质否则将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司法解释还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关于债务纠纷的解释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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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知识
夫妻共同债务不因离婚而免除
最高人民法院26日公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夫妻共同债务不因离婚而免除。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有介绍说对于夫妻中以一方名义对外举债应当如何认定其性质的问题司法解释以债务形成时所处的时间阶段作为切入点分成结婚前所欠债务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债务两种情形进行规定。
第一个人婚前债务。对一方婚前已经形成的债务原则上认定为夫妻中一方的个人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所欠债务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上述两种情况的证明责任由主张权利的债权人承担。
第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欠下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欠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就可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黄有说属于个人债务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这项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另一种是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项规定的情况“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中对财产分割问题及债权债务的负担问题作出的处理,无疑对原夫妻双方之间有约束力。“但是并不能以此来对抗其他债权人的权利主张。”黄有说由于我国一直坚持婚姻关系案件的审理不允许第三人参加的原则所以处理夫妻财产特别是处理对外共同债务的负担问题时真正的债权人往往处于不知情或者不能表达自己意见的地位。如果认为上述决定不仅对夫妻双方有法律约束力对债权人也同样适用对债权人就很不公平。黄有表示按照我国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如无特别约定夫妻财产适用法定的所得共有制。夫妻对共同债务都负有连带清偿责任。这种连带清偿责任不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之间无权自行改变其性质否则将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因此夫妻之间离婚时对财产的分割只能对彼此内部有效不能向外对抗其他债权人。债权人仍然有权就原夫妻所负共同债务向原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任何一方要求偿还。司法解释还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所述,以上就是律总管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债务纠纷的解释”的相关知识。法律咨询我借了五万人民币给朋友写了借条但他现在没钱还我去换张借条应该怎么写,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在线咨询律总管,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团队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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