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平台

婚前给付彩礼基于风俗离婚要求返还于法无据

2022-01-30 20:43

687人已浏览

姚平

姚平律师

已帮助 1916

好评125

  • 有团队
  • 办过大案
  • 高学历
  • 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专业分析

结婚初期双方感情较好,后因琐事发生矛盾,黄某曾于去年3月向法院起诉,要求与陶某离婚,后被法院判决不予准许,判决后双方未同居生活。今年4月,陶某又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黄某离婚,依法分割财产。庭审中查明,黄某在婚前曾两次按习俗通过其父母给付原告陶某彩礼款2.6万元。双方的婚前财产仍归各自所有;关于被告黄某要求原告陶某返还彩礼款的问题,原则上以双方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作为彩礼是否返还的判断标准,已经结婚的除确未共同生活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外,彩礼不用返还。因此,被告黄某要求原告陶某返还彩礼款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婚前给付彩礼基于风俗离婚要求返还于法无据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在我国很多地区,尤其是广大农村及偏远地区,婚前给付彩礼的现象还相当盛行。这种基于风俗习惯而不得已为之的彩礼给付在离婚时应否返还,今年4月1日起施行的新司法解释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近日,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该解释实施以来南通市首例不支持彩礼返还案

当被告黄某日前在与妻子的离婚中,被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与原告陶某离婚并驳回其要求原告陶某返还1.8万元彩礼款的请求时,尽管对自己花费2.6万元彩礼款,结婚才两年多,如今离婚却分文也不能返还的判决有些想法,可他仍无奈地接受了这份依法作出的判决,没有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现在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如东县兵房镇陶某与黄某于1999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2001年10月登记结婚,未有生育。结婚初期双方感情较好,后因琐事发生矛盾,黄某曾于去年3月向法院起诉,要求与陶某离婚,后被法院判决不予准许,判决后双方未同居生活。今年4月,陶某又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黄某离婚,依法分割财产。

审理中,被告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请法院准予离婚;但因被告生活困难,要求原告返还彩礼款1.8万元。庭审中查明,黄某在婚前曾两次按习俗通过其父母给付原告陶某彩礼款2.6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间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2003年4月21日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未能和好,夫妻分居生活近一年且被告黄某在庭审中也表示夫妻感情已破裂,故对原告陶某的离婚请求予以准许。双方的婚前财产仍归各自所有;关于被告黄某要求原告陶某返还彩礼款的问题,原则上以双方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作为彩礼是否返还的判断标准,已经结婚的除确未共同生活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外,彩礼不用返还。就本案而言,原、被告已于2001年10月28日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且被告黄某提供的其所在村出具的证明中仅以推断性的文字说明被告家庭经济较为困难而未提供被告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的事实,法院难以据此认定被告确实生活困难,另外被告也未能提供因婚前给付彩礼而导致生活困难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据。因此,被告黄某要求原告陶某返还彩礼款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法判决原告陶某与被告黄某离婚;各自婚前财产(略)仍归各自所有;婚后(略)财产归原告,(略)归被告;驳回被告黄某要求原告陶某返还彩礼款1.8万元的请求。

综上所述,以上就是律总管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婚前给付彩礼基于风俗离婚要求返还于法无据”的相关知识。当被告黄某日前在与妻子的离婚中,被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与原告陶某离婚并驳回其要求原告陶某返还1.8万元彩礼款的请求时,尽管对自己花费2.6万元彩礼款,结婚才两年多,如今离婚却分文也不能返还的判决有些想法,可他仍无奈地接受了这份依法作出的判决,没有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现在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在线咨询律总管,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团队为您解答。

展开全部

以上律师普法内容,仅供参考。由于每个案件或纠纷的发生背景都不一样,解决方式可能不同,为了更好的帮您解决问题,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咨询律师详细说明情况,让律师为您提供解决方案。
以上内容为大律网制作,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在如何形式复制、转载。

如果还不明白,看再多也不如问一下,让律师告诉你答案,99.3%的用户选择

31 位律师在线 累积服务 301772 人/次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来处理

相关法律热门关注

不明白,就问一问

怎么区分欠条与借条在法律上,律师怎么看

已有 10万+ 用户,在 30天内 解决了该类型的问题

冯清琴

冯清琴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start 5.0分 服务: 46人 好评: 0
  • 回复快
  • 热心律师
  • 很有帮助

版权所有 ©2020 - 2021 大律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京ICP备2020048486号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号:(京)字第21738号  电信增值业务经营许可证号:京B2-20214353

咨询1 咨询2 咨询3 咨询4 咨询5 手机咨询1 手机咨询2 手机咨询3 手机咨询4 手机咨询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