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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合同内容变更的相关常识

2022-01-25 1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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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建国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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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交强险合同的条款是保监会制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与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凡与交强险合同有关的约定都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不得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之外向保险人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投保人续保的应当提供被保险机动车上一年度交强险的保险单。投保人因重复投保解除交强险合同的只能解除保险期间的起期在后面的保险合同保险人全额退还起期在后面的保险合同的保险费出险时由起期在前的保险合同负责赔偿。禁止批改交强险的保险期间。关于交强险合同内容变更的相关常识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交强险合同的条款是保监会制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与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凡与交强险合同有关的约定都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投保人投保交强险时应向保险公司告知哪些重要事项?

投保人投保时应当如实填写投保单向保险人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并提供被保险机动车的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重要事项包括机动车的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号牌号码、使用性质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所、身份证或者驾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续保前该机动车发生事故的情况以及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投保人未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对保险费计算有影响的保险人按照保单年度重新核定保险费计收。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不得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之外向保险人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投保人续保的应当提供被保险机动车上一年度交强险的保险单。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机动车因改装、加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否则保险人按照保单年度重新核定保险费计收。

保险人解除合同

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解除合同前应当书面通知投保人投保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在上述期限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保险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收回保险单、保险标志并书面通知机动车管理部门。

除下列情况外不得接受投保人解除合同的申请

(一)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

(四)投保人重复投保交强险的。

办理合同解除手续时投保人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保险人应收回交强险保险单、保险标志后方可办理交强险退保手续并书面通知机动车管理部门。

投保人因重复投保解除交强险合同的只能解除保险期间的起期在后面的保险合同保险人全额退还起期在后面的保险合同的保险费出险时由起期在前的保险合同负责赔偿。

发生以下变更事项时保险人应对保险单进行批改并根据变更事项增加或减少保险费

(一)被保险机动车转卖、转让、赠送他人

(二)被保险机动车变更使用性质

(三)变更其他事项。

禁止批改交强险的保险期间。

上述批改按照日费率增加或减少保险费。

发生下列情形时保险人应对保险单进行批改并按照保单年度重新核定保险费计收

(一)投保人未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对保险费计算有影响的并造成按照保单年度重新核定保险费上升的

(二)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被保险机动车因改装、加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且未办理批改手续的。

综上所述,以上就是律总管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交强险合同内容变更的相关常识”的相关知识。投保人投保交强险时应向保险公司告知哪些重要事项?,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在线咨询律总管,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团队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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