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案件,第二审必须开庭审理:1、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2、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上诉案件;3、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4、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没有上诉,同案的其他被告人上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也应当开庭审理。上述案件以外的其他二审案件,法院可以不开庭,以书面方式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