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已经被执行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法院对银行账户冻结一般情况下六个月会自动解冻,当然如果六个月到期,法院申请继续查封,可以延期。 此外,法院冻结了银行账户,也要及时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否则如果有损失,可以向法院要求一定的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四条 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当事人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的,被执行者即被申请人不会事先收到通知。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财产保全的,其目的就是为了防 ...